「維權」下班後做兼職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维权」下班后做兼职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维权」下班后做兼职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從事全日制工作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做兼職賺錢嗎?

「维权」下班后做兼职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案例回放

公司與黃某約定實行計件工資制。隨著公司進入生產淡季,黃某的工資也隨之降低。由於生產任務不足,黃某也有了更多的閒暇時間。考慮家庭負擔較重,為了彌補由此造成的損失,黃某與一家工廠簽訂了為期兩個月的短期勞動合同,主要是利用晚上的時間到該廠從事材料加工。

公司發現黃某做兼職後,以黃某是其全日制工人、不得在外兼職為由,先後四次讓黃某停止兼職工作。而黃某覺得自己並沒有因此影響在公司的工作,且沒有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故未予理睬。近日,公司以黃某不聽勸告為由將黃某解聘。

那麼,公司的做法對嗎?

「维权」下班后做兼职被公司辞退,合法吗?「维权」下班后做兼职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並無不當。

1

第一,黃某無權私自兼職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在不影響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這項規定僅僅適用於“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與之對應,全日制用工不僅不屬於以小時計酬,且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都超過四小時。黃某的工資雖屬計件,但屬於全日制用工,因此,黃某無權私自在其它用人單位兼職。

「维权」下班后做兼职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2

第二,公司有權解除黃某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還指出:“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這就是說,即使勞動者在外兼職沒有佔用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且沒有給原用人單位造成任何損失,如果未經原用人單位許可,不僅勞動者不能這樣做,其它用人單位也不得這樣做

如果兼職單位或兼職勞動者拒不改正,原用人單位既有權要求兼職單位或兼職勞動者賠償損失,也有權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由於公司已經四次對黃某進行制止,而黃某置之不理,故公司有權將黃某解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