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正义的根源

公平和正义的根源现代法律的基础,源自公平与正义的观念,而公平和正义原则的确立,有着非常深刻的根源。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明确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原则的确立,也毫无疑问遵从这一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

需要首先说明的是,一切正义理论的基础,都是来自公平,公平是正义的根基,失去公平的前提,也就毫无正义可言。而正义只是公平的次一级原则,公平决定正义,正义影响公平。

不管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从其根本上来看,都是不公平的,少数或者多数所认同的正义本身就不存在,只能被称为屁股决定脑袋。由于群体盲目跟风的特点,往往一个最浅层和最易被接受的表象,会成为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判断,而更深层次的矛盾核心,却只有极少数精英份子才能看见。精英份子所看到的很可能是正确的,但是用于强迫大众来接受,就成为一种强权,而大众投票的结果,却往往导致走上错误的路线。

而正义,有从公平基础出发的固有标准,那就是不同群体间在矛盾冲突中的利益平衡,法律追求的正义,其实质是一种追求整体损失最小化的平衡

,从整体利益角度考量,过度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使他人遭受过大的损失,本身就是一种自私,而非表面上的正义足以掩盖。而比赢得自我正义更有价值的,是不过度伤害别人,懂得让步和学会妥协。

而更为根源的公平原则,实质上由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所决定,经济领域的交易公平理念是现代法律公平原则的根源。

我们知道,人类个体最根本的生存需求有两个方面,从自身劳动出发的生产资料占有和被外界环境决定的安全条件,在物质资料严重匮乏的时期,为了生存,人类不同族群之间是依靠内部的平均分配和对外的暴力掠夺所共同构成的,平均分配保证内部团结,暴力掠夺用于保障满足内部人员的需求,原始蒙昧时期,人类就是生活在一种内部的一团和气和对外的冷血无情这种严重精神分裂,双重标准的世界。

而经济的发展,或者说人类资源利用水平的提高,带来了物质财富增加,也带来了人口的增长,物质财富的生成速度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在人们对科学的认知还基本停留在跳大神和出马仙的时代,人口的过度增长,使得内部利益分配也成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过去的原始平等原则,不得不让步于服务整体发展的集权体系,因为只有集权体系,才能克服人类自身的惰性,从而带来更高效的集体行动力,直观的说,不仅仅在于挥舞抽向奴隶的鞭子,在没有战争的时期,也需要通过屠杀暴涨的人口,来保持内部的供需平衡。我们知道,人类是少见的可以一年四季交配的动物,其繁殖能力是非常强大的,而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于是遵从优胜劣汰规则的人口筛选机制的出现,就成了一种必然,人殉的残忍仪式,驱逐老弱病残的风俗,某些群体注定成为必须被淘汰的部分。

应该说,在经济未发展的时期,集权制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当人类无法向外界索取希望,就不得不通过内部淘汰来保证生存和繁衍,这也同样是一种保护机制,只是不得不采用残忍的手段,而我们,也不能用现在的标准,去衡量过去时代的价值观。

在封建社会崩溃之前,人类社会斗争的本质,都是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以保障自身的生存发展,自给自足的桃花源式部落生活,本身就是不现实的,不需要几代,就会因为近亲通婚而走向灭绝,而在更广大的空间,社会分工必然引发一部分人不提供直接劳动,在这个时期,管理者以封建官僚阶级的形象出现,资源不足是权利压榨的根本,而从法律体系上,鲜明的阶级制特征和不平等原则,从西方的《汉莫拉比法典》到东方的《大清律》,实际上直至今日,在那些政教合一国家,法律中也没有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不在所有人群中实现的法定权利义务平等,就不能被称为平等,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概念,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理念和是不是真正实现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平等无关,这实际是一个应然和实然的关系,也是一个理想和现实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也没有那个国家真正实现了完全的平等,杜绝不平等现象是不现实的,逐步减少不平等的现象出现,才是通过努力能够得以改善的部分。

工业革命带来的人类社会的最根本变化,就是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整体生存环境的改善,满足每一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开始成了一种可能实现的事情,因为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为原本不得不淘汰的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也终于成为了一种可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正是因为这一物质发展的奠基,才真正具备了可行性。人类第一次真正认识到,不需要相互掠夺,彼此容让也可以共同生存下去,而过去为了生存所进行的残酷斗争,其危害性也得到了更全面的认识,人类过去历史中所创造的财富,也被人类自己所摧毁,如今遗留下来的部分,都只能归类为幸运。

相互妥协可以比争抢得到更大的共同利益,这个认识,可以用下面这个例子来证实。

假如现在有一百人,却只有足够一个人一天生存的食物,那么在这种环境下,这一百人必然以一种炼蛊的方式来优胜略汰,这不是依靠自我牺牲就能够解决的事情,而由于人类利己的本性,残酷的斗争,甚至同类相食的惨剧都是一种必然。

而最终的结果,也只能保证一个人的生存。

如果有了足够五十人生存一天的食物,斗争依然是不可避免的,只不过这种竞争会在达到五十人可以平均分配的情况下,缓和下来,因为从未来发展的角度,一个人找到一份食物虽然比五十人找到五十份要困难得多,但是一个人要在自然中生存下去的几率,也比五十个人共同生存下去要小得多,毕竟,人类需要面对的竞争对手,并不是只有自己的种群。

而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的不断丰富,当一百人的生存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我们就意识到,斗争带给群体的负面作用,终于有可能得到抑制和消除,只有在满足共同生存的基础上,人类才第一次真正拥有了未来,虽然早在几千年前,东西方的哲人们就提出了关于大同世界、理想国的设想,但是真正展现出现实可能性的历史,还只有短短两、三百年。


过去时代的法律,是为了保证少数群体生存的一种筛选工具,由人所制定,也由人所运用,而其中贯彻的,是优胜劣汰的主题,所以旧时代的立法,只是在确立暴力手段来源的合法性,而现代法律理念,已经呈现出根本的不同。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关于国际公法的论述,已经充分展现出了法律作为一种保护机制,而非剔除机制的理念。

国际公法十分自然地建立在这样一个原则基础之上,这就是:在和平时期,各国应该尽其所能谋求彼此间的利益的最大限度的提高;在战争状态下,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不至于毁灭各自真正的切身利益。

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宗旨是征服。征服的主旨是保全。在此项原则和前一项原则之中必然能推导出构成国际公法的所有规则。

当整体保护成为法律体系的主要追求,法官、律师、检察官和警察们,才真正成为社会中值得尊重的力量,因为他们使被害者拥有希望,也让犯罪者失去爪牙,最终带来的,是属于整个人类群体的和平和稳定发展。

而现在的和平和稳定,才能给社会带来更小的伤害和更美好的未来,立法不再将仅仅解决眼前的矛盾作为最大的追求,而是从未来的角度,对行为加以评判。

人人平等这一法律原则的伟大意义,正在于此,用宽容而非仇恨对待彼此,使自我的自由得到保护,又不使他人的权益遭受侵害,这才是“热爱一切人”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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