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辉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
执行案号:(2017)桂1102执字第1035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吴辉耀
年龄:42岁
性别:男
身份证号:3505001976xxxx5092
(2016)桂1102民初字第3968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辉耀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90000元及利息。
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祁山村市头28号,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号。
案件详情:
被执行人吴辉耀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从2015年向申请人李某借款。至2016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吴辉耀出具借款金额为39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期至2016年7月22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
联系举报电话:0774-521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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