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逼迫正式工人轉變為勞務派遣性質,合法嗎?

簡單

勞動用工雙方是平等的立場上籤訂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是進行平等協商,只要存在逼迫肯定不合法。

不過我們大家也要知道,用人單位要有自用工自主權的。並不是說我們進入一個單位,就可以安心無憂的在裡邊工作一輩子。剛剛看到華爾街的一些銀行開始大量裁員。因此我們在企業工作,也應當要做好被解僱的準備。

用人單位要求職工轉為勞動派遣職工,這屬於用工主體的改變,理論上應當按照解除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解除之後,職工再根據個人的情況是否決定,加入勞務派遣用工。


一般來說,我們企業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協商不一致,企業發放工資、安排工作崗位時也要跟以前一致,不能降薪、不能擅自調崗,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

大家記住,我們雖然是在為企業打工,但是我們勞動者的地位是跟企業平等的,企業不能做出一些侮辱人格的事情。

企業如果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不續簽職工,但是應當按照在企業工作時間,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企業解除職工沒有跟職工商議,直接解除的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而且這兩種情況職工都可以領取失業金。

所以,企業可以解除職工,但必須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和賠償費用。然後,職工也可以選擇是否去勞務派遣公司,回到企業工作,都是有自主權的。

如果企業沒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費用,職工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他們會依法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如果他們不作為,我們可以再向紀檢部門進行投訴。我們都是有相應的救濟途徑的,並不是跟一些人想的一樣沒人幫大家維權。只要我們大家主動站起來,就能夠促進社會形成風清氣正的和諧勞動環境,這樣所有人都會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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