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法院判定委託作品著作權歸屬有哪些裁判規則?

裁判規則

1.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中國汽車工業經濟技術信息研究所與汽車雜誌社侵犯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案號: (2006)川民終字第330號

審理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49輯)

2.未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的委託創作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可在約定或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劉毅訴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捲菸廠等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要旨:( 1)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2 )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仍然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案號: (2005)桂民三終字第3號

審理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6年商事審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合作作品和受委託創作的作品是對作品採取不同標準加以區分的結果。合作作者之一如果是接受其他合作作者的委託參與合作創作的,委託其參與創作的合作作者有權在約定的範圍內或者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合作作品,而無須與受託參與創作的合作作者再次協商。

案號: [2004]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號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 :法信精選

4.我國著作權法制定以前委託創作作品的權屬及其性質定位仍應受現行著作權法調整——袁某與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複製權、發行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我國著作權法制定以前委託創作作品的權屬及其性質定位仍應受現行著作權法調整。在界定委託人使用作品的範圍時,應綜合考量行為所處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立法狀況、相關權利主體的認知能力、相關行業經營規律與交易習慣、委託人對委託作品現有知名度和顯著性的貢獻程度及其使用行為是否給作者帶來實質性的經濟損失等因素。

案號:(2016)浙民申3200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 :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民生案件

權威觀點

1.關於委託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

委託作品,是作者根據他人委託而創作完成的作品。委託創作不是作者的自發創作行為。作者創作委託作品,是基於一種他人的委託關係,這種委託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我們稱之為委託創作合同,是著作權合同的一種。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委託創作,是產生作品的一種重要方式。由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知識水平、語言、地域、智力程度等限制,很多創作行為無法親歷親為,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委託他人從事創作行為。由於委託創作行為反映了一種合同關係,這種關係應該遵循契約自由的精神,所以,法律規定,訂立委託創作合同時,除了要明確委託創作的內容、範圍、對價等內容外,還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方式。

在國外的一些立法中,很多采取了將委託創作作品作為“僱傭作品”的方式,認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形成了一種勞動僱用關係,這種規定的方式在法律關係上會更加簡單一些。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這裡明確了對於委託創作作品著作權的認定,應該首先從約定。這裡所指的約定,不僅可以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還可以約定著作人身權的歸屬,因此,這是一條很特殊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創作作品的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權”以及“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屬於作者,不能通過繼受的方式獲得著作人身權”的著作權法基本原則。

本條同時規定,委託創作合同沒有約定的,著作權的歸屬應該遵從“創作作品的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法基本原則,由受託人,即創作者享有委託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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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問題是,委託創作的作品是根據誰的意志創作的?一般而言,受託人創作委託作品,是基於其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關係,委託人會根據自己的需要確定委託作品的創作範圍和形式等,並對委託作品進行一些限定。但是這些行為,都不是創作行為。受託人在委託人規定的創作範圍內創作作品,其仍然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勞動,因此,受託人才是委託作品的創作者。如果委託人參與了作品的構思和具體的創作,這樣的作品應該是一種合作作品,而不是委託作品了。

2.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及權利行使

委託作品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根據委託人的要求或者委託合同的約定進行創作而產生的作品。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婚紗照、寫真集就是委託作品,即被攝者委託攝影師為其創作的攝影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創作者所有,即誰進行了智力性創作,誰就享有著作權,但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可以通過委託合同進行約定。委託人可以約定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其享有,當然這裡的著作權是著作財產權。不管委託合同如何約定,署名權等著作人身權仍歸作者享有。

在沒有進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在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情況下,委託人可以和受託人對作品的使用範圍進行約定,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委託人可以免費使用委託創作的作品。在沒有明確約定使用範圍的情況下,為了平衡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利益,《著作權法》規定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何為特定目的,則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委託人的行業、作品的內容等因素進行判斷。

委託人在使用委託創作的作品時,應當尊重作者享有的人身權,為作者署名,不能對作品進行改動或者篡改,否則可能會因為侵犯作者的人身權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委託人有權使用委託作品

對於在委託合同中通過約定取得委託作品的著作權的委託人,其作為委託作品的著作權人,自然有權使用該委託作品。

委託創作合同沒有約定的,著作權的歸屬應該遵從“創作作品的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法基本原則,由受託人,即創作者享有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在這種情況下,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也就是說,即使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即創作者,其享有的著作權也不是完整的著作權,其不能夠禁止委託人在特定的委託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關於什麼是委託合同的特定的目的範圍,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要依照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超出了委託合同的特定的目的範圍,委託人要使用委託作品時,就要經過著作權人,即受託人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正)

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情形,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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