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太湖县刘畈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两名涉枪人员

6月14日,安庆市太湖县公安局刘畈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两名涉枪人员。

3月11日晚22时许,刘畈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刘畈乡刘畈村徐河组后面的山上有枪声,迅速前往现场查看,发现系蔡某某和朱某某使用猎枪在打猎,民警现场将蔡某某和朱某某抓获,并缴获两支猎枪和两只野山羊。经询问,蔡某某打猎使用的猎枪系蔡某某于一年前采用钢管等物品自制的猎枪;朱某某打猎使用的猎枪系其父亲遗留下来的猎枪,朱某某对猎枪的枪托进行了两次加固。6月6日,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蔡某某和朱某某持有的猎枪均为自制火药枪,是枪支。6月14日上午,太湖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决定,对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和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予以刑事拘留,当天下午蔡某某和朱某某被送往太湖县看守所执行。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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