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不能低於這個標準!

拆遷補償,不能低於這個標準!

農村拆遷低於這些標準不要隨便籤字拆房:

一、不能低於現有的生活水平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明確提出確保被徵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不低於周邊市場價格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以被徵收人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地方政府不能隨意偏離。

三、先補償後拆遷

不少開發商為了節約成本採取先拆後補的方式進行拆遷,這是極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採用先補償後拆遷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

四、如果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最低補償標準是房屋的建築成本加上土地的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方式,最低的補償標準是同區位拆一補一,若低於1比1的比例一定是不合規定的。

此外,拆遷人還要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償費,以及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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