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局副局長說,人家沒有財產,不能立案,合法嗎?

公民的責任

法院的生效判決,代表著國家審判機關的司法權威,不容漠視、不容無視、不容懈怠!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司法實踐中,辦理執行成立的立案手續,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執行申請人的身份材料,二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及生效證明,至於被執行人的有關財產線索,並非必需材料。但是前置審查並不能影響執行立案的辦理,不能因為沒有財產而不予立案,而是立案之後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執行到位。案例中的這個副局長的邏輯關係顯然無法成立。

第二,執行程序確實存在很多難點,有很多原因尚需時間方能革除。我國目前沒有公民破產製度,加之公民誠信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導致個別人會抱著賴賬心理“耍賴皮”,比如前段時間曝光的“教科書式老賴”事件都足以說明這一問題。但是

作為國家審判機關,言語、言行都不是代表著個人的威信,而是代表著國家跟人民,不能因為怕麻煩、不能因為出亂子而拒人於外、拒案於外,而是應當想方設法為百姓解決問題,有困難解決困難,有麻煩解決麻煩,真心實意為百姓謀福利才是我們真心希望看到的。一句話,有條件要做,沒有條件製造條件也要做。

第三,救濟渠道。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一般的執行案件都是在基層法院辦理,而基層法院的案件數量近幾年激增導致法院的辦案壓力確實很大,但是這不應當成為有關人員搪塞當事人的理由。如果人員不足,可以通過有關機構編制的完善予以修正,增員增效、解決問題方是正解。如果遇到法院立案後不予執行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在六個月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以此解決有關執行問題。

執行難,再難也得辦!不僅要辦,更要把案件快辦、辦好、好好去辦、真心實意的去辦,正如習總書記所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柳基偉律師

第一次遇到申請執行,說不予立案的情況。郭廣吉律師認為,不予立案是錯誤的,不管什麼原因。

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這是申請法院執行的法律依據,跟被執行人有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沒有關係。再說了,沒有申請執行,沒有采取查詢措施,又怎麼能知道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呢。

再者,執行局副局長說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怎麼聽著都是怪怪的,他怎麼知道的呢?

二、申請執行要履行執行立案的相關手續。

申請執行人需要到法院的立案庭去立案,立案後,案件才會轉到執行局由具體的執行員負責執行。

所以,申請執行人要自己去辦理申請執行立案的登記,不能聽其他的法院工作人員說什麼,就聽什麼。立案後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查詢、凍結、查封等執行措施。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再說下一步的事情。

切記,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一年,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超過一年的時間申請人沒有申請執行的,法院就不會再受理執行的申請,或者受理後申請就會被駁回了。


郭廣吉律師

有生效的判決,履行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就符合執行立案的條件,不給執行立案顯然是不對的。 因為被執行人沒有財產而不予執行立案更是不對的。


一、執行立案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開始。簡單說,只要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等)生效,並且在規定的履行期內履行義務人沒有主動履行,權利人就可以通過執行立案,從而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二、具體來說執行立案的標準包括這些: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 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可見,執行立案的標準不包含“被執行人有沒有履行能力”的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執行立案的條件,不管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即不管是否有財產,都應該立案。

三、執行的法律規範比較多

1.《民事訴訟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數十個法律、解釋、規定等。

……還有很多。

總起來說,關於執行的法律法規實在是太多,關於程序類的大約25個,關於實體類的大約7個左右大聖就不一一列舉法條了。

四、至於執行立案後的問題,是進一步如何執行的問題

比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查詢;執行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採取什麼樣的執行措施等等。這些都要在先立案後才進一步採取的。而不是先查一下被執行人財產,如果沒有就不予以執行立案。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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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聖釋法

贏了官司輸了錢

法院的判決生效後就是執行問題。但是目前法院執行的問題一直被廣泛討論,很多人都表示遇到執行難的問題。就如問題中所描述的: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局副局長說,人家沒有財產,不能立案。到最後有了勝訴判決也拿不到錢的大有人在。

作為與不作為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立案時只需提供以下四項材料即可:一是強制執行申請書;二是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個別省份已不需要);三是判決書、調解書等執行依據;四是自己系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繼受人的身份證明。

但是很多人卻卡在了執行立案上。很多事情可能法律沒有規定,屬於法院自由裁量的。這時候就要發揮法院法官的自主性和責任感。很多執行方面的問題執行部門稍微盡責一點就能做到的事,但是卻存在著不作為的情況。

不能讓百姓對法律失去信心

最初債權人遭遇“立案難”,到之後贏了官司又遭遇“執行難”,這是現在很多想打官司維權的百姓面臨的問題。所以現在當告知百姓你可以起訴的時候,他們往往搖搖頭說:沒有用,浪費錢。而更多的是選擇通過其他途徑去解決。產生這種不信任的原因在於:第一,訴訟成本問題;起訴需要訴訟費,如果聘請律師需要律師費,還需要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第二,執行難的問題,即使勝訴了最後也拿不到錢或者達到法院判決的目的。第二個問題才是主要問題。如果能夠執行到位,很多人還是會願意花點錢到法院起訴的。因此,這種對司法的不信任問題急需解決,讓老百姓能夠相信法律,相信人民法院。


上海律師張

答案!



一,不給立案肯定不對,只要你有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必須立案執行。

二,至於被執行人有沒有財產哪裡法院執行中調查的事情,如果真的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終結本次執行,等有財產線索了,再次恢復執行。

三,法院打官司,就是說了個理,至於能不能拿回錢,那就另當別論了。訴訟還是謹慎吧!


法商道

直接回答:那就是不合法。我辦理過很多執行案件,但是沒遇到過不能立案的情況。

不管對方有沒有財產,你都有權申請強制執行,至於能不能執行到財產,那是後面的事。

申請執行的期限事一年,如果一年內不申請執行,以後就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所以一般我們都會在判決書生效,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立即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你無需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只要材料齊全,法院就必須立案。

如果你遇到法院不立案的情況,你可以錄音然後直接投訴舉報。

對於這種行為要堅決抵制,堅決維權。


陳磊律師

偽命題!那個副局長講的!如果沒有事實案例,你就是詆譭司法制度!首先,申請強制執行是向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立案權在立案庭。其次,執行局只管履行執行職責,作為執行局副局長,是不可能說這樣的話。再次,是否有財產不影響執行程序的進行。如沒有可供執行財產,法院可以終結本案執行,待發現可供執行財產,隨時可以恢復執行,也就是說,“老懶”(被執行人一日不還,案件一日不結,除非死亡及無遺產)。還有一點,判決書或調解決對申請執行時效有明文法律規定,即判決書生效並送達之日起二年內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否則一般情況下時效已過,將無法再通過強制執行實現債權(被執行行放棄時效抗辨的除外)。

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進行探討是好事!但提問人不要瞎扯雞巴蛋!


流浪跡天下

這話矛盾,如果不起訴,執行局也管不著,如果法院立案了,執行局必須執行,無論結果如何,就跟我似的,在法院立了案,一審判我贏,可被告無財產,執行局也無奈,三年過去了,我一找執行局,他們便拘留被告,可欠款還是沒給,現在我也懶得去執行局了,以後長點心眼,錢不外借了。


就半工半農

強制執行,法院不予立案!不管是因為何原因都是違法的!

你只要具有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前往生效法院立案就必須給予你立案!

而且立案後六個月內必須給你進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

另外對方無財產,只能是中止執行,而非是其他程序!

法院可以要求你申報財產,可以納入黑名單!可以進行司法拘留,可以轉入到拒執罪,追究其違法責任!

建議您收集相關證據,前往上級法院信訪或投訴!

祝君如願!


肖律師

對於這個題目,我想說是假設性議題,只要是正常的一個執行法官不會也不可能這樣說,他如果真的這樣說了,那他是對自己不尊重,對當事人不尊重,對法律不尊重,對不起人民給予的一份工資。能不能立案,是否合法我不解釋了,已經很明確了。我所知道,我所理解的執行立案與執行局沒有關係,立案是審理案件庭與立案庭的事,是審理案件庭根據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將案件移送在立案庭,立案庭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符合立案條件就給予立案,然後通過電腦傳送給具體辦案人,具體執行法官才進入執行程序。當然個別法院有特殊程序那是另外一會事。所以執行局副局長說,沒有財產不予立案是假議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是否能夠得到執行,幾乎難以執行,執行難是全國性的難題,是由於多種原因造成的,當事人必須要考慮到這些因素,法院是一個審理機構,不是萬能的,當你以五分的利息放款時,是否考慮到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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