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發布 5G 基站相關頻段技術指標徵求意見稿

工信部發布 5G 基站相關頻段技術指標徵求意見稿

IT 之家 6 月 11 日消息 今天工信部發布了徵求意見稿,要求對第五代移動基站以及其他無線電臺(站)相關技術指標和管理規範進行了規定。根據工信部介紹,本次徵求意見是為了促進我國 5G 通信技術健康發展,並協調解決中頻段 5G 基站與其他無線電臺(站)的電磁兼容共存問題。

由於中頻段 5G 系統基站與其他無線電臺(站)存在電磁兼容問題,工信部特此向社會出臺徵求意見稿解決這兩種技術之間的干擾。目前,工信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接受反饋時間截止到 2018 年 7 月 15 日。

工信部發布 5G 基站相關頻段技術指標徵求意見稿

關於本次徵求意見的核心內容全文如下:

3000-5000MHz 頻段第五代移動通信基站與其他無線電臺(站)干擾協調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第五代公眾移 動通信(5G)持續健康發展,協調解決 3000-5000MHz 頻段(中頻段)5G 系統基站(以下簡稱 5G 基站)與其他無線電業務臺(站)的電磁兼容共存問題,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頻率劃分規定》及相關頻率規劃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相關單位在 3300-4200MHz 和 4500-5000MHz 頻段內申請設置和使用 5G 基站及其他無線電臺(站)時,應 當按照本規定開展干擾協調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開展必要的干擾協調工作,依法進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發放無線電臺執照。

第三條 5G 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應該按照 “ 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後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 ” 的原則,在完成與同頻、鄰頻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的干擾協調後,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臺執照,並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開展無線電業務。未取得無線電臺執照,5G 基站不得發射無線電信號。

第四條 5G 基站設置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所獲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規定的事項使用 5G 頻率。3300-3400MHz 頻段內的 5G 基站限室內使用,遇有相互干擾問題由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第五條 5G 基站的設置和使用不得對同頻段、鄰頻段其他依法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第六條 5G 基站與同頻及鄰頻衛星地球站(含測控站)、同頻固定業務臺(站)和同頻射電天文臺的干擾協調程序和標準見附 1-3。

第七條為避免 5G 基站干擾 3400-4200MHz 頻段內依法設置的衛星地球站及測控站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地球站技術改造等費用,原則上由 3300-3700MHz 頻段內 5G 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共同承擔,有關費用承擔的實施辦法另行發佈。為避免 5G 基站干擾固定業務臺(站)、射電天文臺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包括技術改造等費用,由在同頻段設置使用 5G 基站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自即日起,不再受理和審批以下新申請的無線電臺(站)設置和使用許可:

(一)3400-4200MHz 和 4800-5000MHz 頻段內的地面固定業務臺(站);

(二)3400-3700MHz 頻段內的空間無線電臺和衛星地球站(含測控站)。

第九條自 2017 年 11 月 15 日起,在 3700-4200MHz 和 4500-4800MHz 頻段內新設置的單收衛星地球站如需電磁環境保護,設置使用單位應在確定工程選址前對其選址進行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並徵求選址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未徵求、採納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的,不得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排除有害干擾的要求。

第十條為避免受到 5G 基站干擾,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新設置使用的 3700-4200MHz 和 4500-4800MHz 頻段衛星地球站(含測控站),其低噪聲放大器或變頻器的技術指標應符合附 4 的要求。

第十一條設置使用 5G 基站的其他要求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公眾移動通信基站設置、使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7〕330 號)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 2018 年 x 月 x 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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