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發票不再屬於扣稅憑證!沒有發票的一律這樣處理!

稅前扣除憑證新規!會計工作輕鬆了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辦法》明確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將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二、《辦法》在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有利於企業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減少稅收風險;

三、針對企業未取得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情形,《辦法》規定了補救措施,保障了納稅人合法權益。

恭喜!發票不再屬於扣稅憑證!沒有發票的一律這樣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範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現予以發佈。

特此公告。

新規解讀:方便所有人,太接地氣了

以下內容來源(稅來稅往 ID:tax20160101)

1、支付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的業務不用取得發票。

這個我們認為影響最大,這個在企業經常碰到這種情況,比如公司水龍頭壞了找了個師傅修理了一下花了50元,你管他要發票,人家會罵人的。

公司食堂去路邊菜攤買菜,一共買了30元的,開發票,現實嗎?

路邊賣菜阿姨真給你一張發票,你覺得他是真的嗎?

這一次終於明確了!看這裡原文: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上面這些東西,看上去很囉嗦!

簡單來說,就是支付的費用,對方應交增值稅的,必須取得發票;對方無需交增值稅的,憑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也是可以扣除的。

對於上面舉例子的,支付給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修理水龍頭、馬桶的師傅,路邊攤阿姨),可以用收款憑證作為依據:上面寫上收款人姓名張三,身份證號11010xxxxx,支付項目:修理馬桶,金額50元。完美!

結合企業財務經驗舉的例子,實際中非常多!

但是實際中,還是提醒:

1.這種無發票業務不要成為常態,不是稅務放鬆了監管。你們公司的服務都是這種的話,你們公司必然有問題。

2.這種業務金額不能太大,尺度怎麼把握?金額不超過500元。因為增值稅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以下是免稅的。

更多財稅職場學習資訊,關注我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