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被駁回 市民狀告市政府

因發現自己所購買的某公司生產的食品有問題,南寧市民陳某向有關部門舉報要求查處某公司。相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後,陳某不服。在向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被駁回後,他一紙訴狀將南寧市政府告上了法院。

6月12日,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該院院長廖少昆擔任案件合議庭審判長,南寧市副市長伍娟作為被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由於該案是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實施跨區劃集中管轄行政案件試點改革工作以來受理的首起行政訴訟案件,此案件涉及舉報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等行政訴訟前沿問題,案件裁判結果將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和示範作用,備受各界關注。

狀告政府:要求對行政複議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2017年9月,陳某發現其購買的某公司生產的某黑芝麻辣木粉湯圓有問題,便向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要求對涉案公司進行查處。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後,隨即介入調查。

2017年10月25日,南寧高新區管委會對陳某舉報的南寧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生產經營標籤標註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某黑芝麻辣木粉湯圓的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上述食品的處理決定。

因為舉報有功,南寧高新區管委會給予陳某相應獎勵。然而,對於南寧高新區管委會作出的處理決定,陳某卻不服,他向南寧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南寧市人民政府受理後,認為陳某與被申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無利害關係,不具備提起行政複議的申請人資格,於2018年4月12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駁回陳某的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申請被駁回,陳某依然不服。5月2日,陳某向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南寧市政府作出的該行政複議決定書,並責令南寧市政府重新對其申請作出處理。

爭議焦點:是否具備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

昨日上午9時,該行政案件的庭審準時開庭。

法庭上,陳某表示,南寧市政府的複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並重新作出處理。

陳某說,自己是複議事項的消費者與舉報者,處理結果影響到自己的知情權、消費權等諸多權利,理所當然有權就此以利害關係人身份提請司法救濟。南寧市政府稱複議事項與其無利害關係,明顯不符合事實與法律。

陳某認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於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作出的處罰,既為了公眾利益,也為了消費者的個人權益,兩者並不矛盾,同時兼具私法與公法的意義。南寧市政府認為只是為了公共利益,與消費者個人利益無關的觀點不符合實際情況。消費者舉報後有關部門如何處理,舉報者不得提出異議,這種觀點如果得到支持,以後誰還會舉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77號指導案例規定,消費者對於舉報結論有異議的,有權提請司法救濟。

南寧市政府辯稱,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該法的宗旨在於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監管機關出於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護不特定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履行監督職責。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上述規定對舉報的主體不作資格限制,即體現了食品安全監管實質是保障不特定公眾利益的秩序性監管。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作出處罰,是出於對不特定公眾利益的保護,並不會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如果舉報人是食品的消費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依據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申請救濟。

南寧高新區管委會的處罰決定書系該委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針對某公司的產品某黑芝麻辣木粉湯圓標籤存在的問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並非為保護特定消費者的權益,也未對陳某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因此,陳某與被申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無利害關係,不具備本案提起行政複議的申請人資格。

庭審中,在合議庭審判長的主持引導下,雙方當事人圍繞法庭調查的重點,就陳某主體資格問題、南寧市政府作出的複議決定是否合法等問題,分別進行了舉證、質證及辯論。整個庭審過程規範有序,節奏高效流暢。當事人雙方發表最後陳述意見後,審判長宣佈擇期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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