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 市民状告市政府

因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某公司生产的食品有问题,南宁市民陈某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某公司。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陈某不服。在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他一纸诉状将南宁市政府告上了法院。

6月12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该院院长廖少昆担任案件合议庭审判长,南宁市副市长伍娟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由于该案是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实施跨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改革工作以来受理的首起行政诉讼案件,此案件涉及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等行政诉讼前沿问题,案件裁判结果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备受各界关注。

状告政府:要求对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2017年9月,陈某发现其购买的某公司生产的某黑芝麻辣木粉汤圆有问题,便向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对涉案公司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随即介入调查。

2017年10月25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对陈某举报的南宁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某黑芝麻辣木粉汤圆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理决定。

因为举报有功,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给予陈某相应奖励。然而,对于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处理决定,陈某却不服,他向南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宁市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陈某与被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陈某依然不服。5月2日,陈某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宁市政府作出的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南宁市政府重新对其申请作出处理。

争议焦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昨日上午9时,该行政案件的庭审准时开庭。

法庭上,陈某表示,南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陈某说,自己是复议事项的消费者与举报者,处理结果影响到自己的知情权、消费权等诸多权利,理所当然有权就此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请司法救济。南宁市政府称复议事项与其无利害关系,明显不符合事实与法律。

陈某认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作出的处罚,既为了公众利益,也为了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两者并不矛盾,同时兼具私法与公法的意义。南宁市政府认为只是为了公共利益,与消费者个人利益无关的观点不符合实际情况。消费者举报后有关部门如何处理,举报者不得提出异议,这种观点如果得到支持,以后谁还会举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77号指导案例规定,消费者对于举报结论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司法救济。

南宁市政府辩称,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的宗旨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监管机关出于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上述规定对举报的主体不作资格限制,即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实质是保障不特定公众利益的秩序性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作出处罚,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如果举报人是食品的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依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申请救济。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的处罚决定书系该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针对某公司的产品某黑芝麻辣木粉汤圆标签存在的问题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非为保护特定消费者的权益,也未对陈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陈某与被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庭审中,在合议庭审判长的主持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调查的重点,就陈某主体资格问题、南宁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等问题,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节奏高效流畅。当事人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后,审判长宣布择期另行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