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因開發商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購房者有權要求賠償

背景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房產只有進行了產權登記才能取得相應的物權,但在商品房買賣的過程中開發商往往會因為種種原因不及時為購房者辦理產權登記,甚至人為的利用產權登記的空當擅自對房屋進行處分損害購房者的權益。對於該種情形購房者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呢?作者為大家詳細分析。


法律規定因開發商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購房者有權要求賠償

開發商出賣房屋辦理登記期限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律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法律規定因開發商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購房者有權要求賠償

賠償責任與方式

一、在上述情形下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最高人民法律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法律規定因開發商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購房者有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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