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縣法院鐵腕治“賴”,多名老賴被判刑……

渠县法院铁腕治“赖”,多名老赖被判刑……

渠县法院铁腕治“赖”,多名老赖被判刑……
渠县法院铁腕治“赖”,多名老赖被判刑……

渠縣法院自2016年開展“基本解決執行難”行動以來,已對5名“老賴”判處刑事處罰。案件的公開審理公開宣判,在眾多旁聽庭審的被執行人和群眾心裡產生巨大震動,廣大群眾拍手稱快,“拒執是要遭拘的”因此流傳坊間。

案例一: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情摘要

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吳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乘車人熊某某受傷。同年12月23日,渠縣人民法院對熊某某訴吳某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吳某某賠償熊某某各項費用101031.65元。

判決生效後,吳某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2014年2月18日,渠縣人民法院依法向吳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強制執行該生效判決,在執行期間吳某某承諾將變賣汽車,並保證在當年2月28日先行交付部分賠償款。但吳某某依然沒有履行賠償義務,反而變更手機號碼,外出福建、浙江等地務工下落不明,直至2016年4月18日被抓獲。經查,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吳某某擁有長安麵包車一輛,吳某某的建設銀行卡在2015年5月6日有4萬元存入,2015年6月9日有2.4萬元存入,後又將其中5萬元轉給其母親。2016年4月20日,吳某某被刑事拘留後,才將5萬元交到法院,並對下欠的5.1萬元制定了還款計劃。

被告人吳某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二: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情摘要

被告張某某經營的公司因經營困難,急需資金週轉,由負責人張某某和其丈夫黃某(在逃,另案處理)於2012年10月26日向原告李某某夫婦借現金192.4萬元,後又再次借款。2014年5月20日張某某、黃某與宋某某、李某某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由渠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達渠民初字第902號民事調解書進行了確認。該民事調解書確定張某某、黃某於2014年6月30日之前和2014年7月31日之前償還宋某某、李某某借款人民幣80萬元和51萬元。調解生效後,張某某、黃某未按照調解書履行義務,宋某某、李某某向渠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渠縣人民法院立案後,於2014年8月1日依法向張某某、黃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張某某、黃某不按執行通知書、裁定書履行給付義務,將被渠縣人民法院查封的三輛汽車進行轉移、隱匿,且至2015年1月期間張某某、黃某兩人仍每月支付三輛車按揭貸款30000餘元。

張某某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裁定書,將已查封的財產進行轉移、隱匿,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案例三:聶某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情摘要

2014年8月18日,渠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該判決確定被告人聶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返還原告趙某某貸款100625元。判決生效後,被告人聶某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2014年10月15日,趙某某向渠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渠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局工作人員通知聶某領取相關法律文書,聶某稱其未在渠縣不能前來領取,後聶某委託其代理人李大華代為領取法律文書。李大華收到渠縣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後,向聶某打電話說了此事,並於2015年1月將執行通知書交給在重慶的聶某。在執行期間,聶某多次分別承諾在領取到法律文書後立即將錢打到執行局賬戶上,又承諾於2015年春節前履行義務,但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且在執行期限聶某經常將電話置於關機狀態,導致渠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無法與其取得聯繫。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6年6月24日,聶某被重慶市公安局北部新區分局抓獲,9月12日,渠縣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向渠縣法院提起公訴。最終,聶某判被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四: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情摘要

2015年8月25日,渠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達渠民初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妻夏某某賠償楊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09580.85元,判決生效後,李某某、夏某某未履行法定義務。後經楊某某申請,2016年2月2日渠縣法院向李某某、夏某某下達了執行通知書。期間,被告人李某某經執行局工作人員多次電話、短信通知,均不到案進行處理,同時還有支取存款、支取工資,在電話中威脅、辱罵執行工作人員等抗拒執行的行為。2017年2月15日,渠縣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曉彬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察,並於同年4月11日在廣州將其抓獲。8月1日,渠縣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以被告人李曉彬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渠縣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李某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並威脅、侮辱執行局工作人員,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渠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

案例五:周某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案情摘要

2014年12月1日,周某某在原告處購買了不同的四種板材,總計價款175000元。雙方達成了以渠縣渠江鎮南大街“學府豪庭”的還建房為該筆債務作為擔保抵押和在2015年6月2日前一次性還清貨款的供貨協議。周某某在2015年7月28日前分兩次向原告支付了2.5萬元的貨款,下餘15萬元的貨款一直未付。故原告向渠縣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

渠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16日下達民事裁定書:查封屬被告周某所有的位於渠縣渠江鎮學府豪庭項目還建房一套。訴訟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於2015年10月14日自願達成協議:被告周某某下欠原告貨款15萬元,承擔損失費1萬元,共計16萬元。此款由被告周某某於2015年10月23日前付11萬元,於2015年12月31日前付5萬元。

2015年12月底,周某某因資金無法週轉,在明知其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將該查封房屋通過信德房屋中介部進行掛牌出售。2016年1月11日,在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委託書並辦理了公證後,周某某將其以17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李某,先期獲得售房款15.8萬元,並約定餘下1.2萬元待辦完過戶手續後結清。周某某未將售賣房款用於履行義務,導致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無法執行,損害了申請人權益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其行為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官寄語:

老賴們,賬是賴不掉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要算好成本賬,不要等到身陷囹圄、身敗名裂才追悔莫及!

渠县法院铁腕治“赖”,多名老赖被判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