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3年,妻子執意要離婚,法院會同意嗎,為什麼?

鄭日安

分居三年也未必能判決離婚,《婚姻法》上的分居還是比較複雜的!

楊文戰律師提示:常聽人說“有法律規定,分居兩年就能離婚”、“要離婚必須先分居兩年”,其實這些說法都不那麼簡單,法律上要適用這種條款條件不是字面那麼簡單!

所謂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從理論講,這種分居可能是夫妻二人分別居於兩個城市,也可能居住於同一個城市的不同住處,還可能是雖然居住在同一套房子內,但二人分室而住且生活上各自獨立、基本上沒有交集。


分居和離婚有什麼關係呢?在一定條件下,分居達到一定標準是法院強行判決離婚的理由之一。我們先看一下法律規定的原文再分析: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這裡面要搞清楚幾個概念:

1、分居兩年並不能自動離婚。

有人常認為分居兩年就能自動離婚,我國法律上沒這個說法。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要麼雙方協商一致辦理離婚離婚,要麼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出判決書或調解書離婚。不管怎麼說,離婚必須有一個手續。


2、是否存在分居行為,分居時間的長短由主張離婚一方來舉證。

經常碰到這樣的案子,起訴離婚的一方說我們已經分居幾年了,另一方不承認。法院問原告“有什麼證據?”原告說“我說的都是實話,不信您調查去!”

法官可沒空去調查,誰主張誰舉證,上面介紹的三種分居方式,分居兩地或者在一個城市的不同住所,還好舉證。但同一套房子內分居的,另一方不承認,基本無法舉證。


3、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才是讓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

如果夫妻二人因工作原因分居兩地,然後一方起訴離婚,法院不會因此判決離婚。因為婚姻法上認定分居兩年構成感情破裂中的分居行為,必須是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才行。如果是因工作問題或其他原因分居不算。

也就是說主張離婚的一方不單要證明有分居兩年的事實,還要證明雙方確實是因感情問題分居的,否則仍達不到法律上判決離婚的標準。


總之,是否存在分居、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是否分居達到兩年,由主張離婚的一方舉證。這些證據,可能是街道、村委會的證明,也可能是雙方的通信內容,也可能是證人證言,能否認定,要綜合來看,法院實際審理時,其實是相當複雜多變的。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楊律說法

有事實證據 可以離婚 如果男方不到場也可以離婚 缺席離婚

如果在分居前你起訴過離婚 那麼 分居後在起訴離婚就可以判離

想當初我是起訴離婚的 分居多年 是她缺席判離 ………是二個月拿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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