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照片:充滿機會的城市,三十八年前的深圳


1979年2月,國務院發佈38號文件,提出在若干年內把深圳建設成為相當水平的工農業結合的出口商品生產基地;建設成為吸引港澳遊客的旅遊區;建設成為新型的邊境城市。3月,中央和廣東省委決定把寶安縣改為深圳市,受惠陽地區和省委雙重領導。

11月,中共廣東省委決定,將深圳市改為地區一級的省轄市,直屬省領導。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41號文件,明確指出要積極穩妥搞好特區建設,並將“出口特區”改為“經濟特區”。從此,深圳正式定為“經濟特區”。

同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頒發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對外宣佈“在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分別劃出一定區域,設置經濟特區”,10月,廣東省委宣佈恢復寶安縣建制,同時宣佈深圳市的政治待遇與廣州市相同。

1988年11月,國務院正式批准深圳市在國家計劃中包括財政計劃實行單列,並賦予其相當於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限。 1992年7月,全國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決議,授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深圳市政府有制訂法律和法規的權力。 1992年撤銷寶安縣建制,設立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個市轄區。

“深圳”地名始見史籍於1410年,於清朝初年建墟。“圳”在客家方言裡是田間水溝的意思,“深圳”因村莊周圍水澤密佈,田間有一條深水溝而得名 。深圳又稱鵬城。。深圳的經濟特區發展史雖只有30多年,卻擁有著6700多年的人類活動史、1700多年的郡縣史。


深圳最早的前身為寶安縣,寶安作為縣建制始於公元331年。朝廷置轄地六縣的東官郡,轄地大概為現今的深圳市、東莞市和香港等範圍。郡治在寶安縣。深圳在宋朝時期是南方海路貿易的重要樞紐,屬於廣州香山縣。

清代隸屬廣肇羅道廣州府。1842年7月至1898年4月期間,中國清政府與英國相繼簽訂《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港島、九龍和新界割讓、租借給英國。至此,原屬新安縣的3076平方公里土地中,有1055.61平方公里脫離其管轄,深圳與香港從此劃境分治。

建市前的深圳是專指寶安縣城深圳鎮。1979年初,寶安改縣設市。其間有過研討;以“寶安市”抑或“深圳市”定名好,最後定名為“深圳市”。當時深圳市轄區面積約2000平方公里,劃分7個區21個人民公社和深圳、沙頭角2個鎮,人口30多萬。


1980年8月,在深圳市範圍內劃出327.5平方公里的經濟特區,即今羅湖、福田、南山、鹽田4個區。大規模的市政建設以原深圳城區為中心向外輻射延伸開去。與此同時,蛇口試辦工業區打響了開山炮。2004年6月,深圳成為全國首個無農村無農民的城市。【深圳記憶,1980年4月。攝影:文茨·格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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