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7年度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及典型案例

前 言

2017年,全省各級法院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引,全面貫徹生態文明建設新理念,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為打造生態文明建設安徽樣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

全年共受理環境資源案件16155件,同比增長86.4%。全省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審判職能作用,審結14227件,結案率88.1%。

(一)依法嚴懲汙染環境破壞資源犯罪,有力保障環境生態安全

共受理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資源的刑事案件628件,審結590件,判處罪犯906人,同比增長15.4%、15.2%和18.3%。其中環境汙染罪53件,審結49件,判處罪犯101人,同比增長60.6%、63.3%和32.9%;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423件,審結394件,判處罪犯580人,同比增長13.7%、12.6%和12.8%;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共33件,同比下降2.9%,審結31件,同比基本持平,判處罪犯48人,同比增長11.6%。全省各級法院嚴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加大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安全。審理皖恆電鍍公司、梁尚水非法向雨水井管網排放有毒物質汙染環境案、馮訓美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等一批危害環境破壞生態案件,嚴懲環境資源犯罪,教育和引導廣大人民群眾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二)努力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民事權益

(三)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監督支持作用,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行政案件1364件,審結1151件,同比分別增長19%、23.3%。其中,涉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案件73件,審結64件,同比分別增長65.9%、68.4%;涉土地、地礦、林業等資源類行政管理案件1291件,審結1087件,同比分別增長17.2%、28.6%。全省各級法院通過環境資源行政案件審理,依法支持行政機關正當履職,及時查處汙染環境破壞資源的違法行為,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依法糾正行政機關不作為和違法行為,督促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行政監管職責;督促行政機關加強信息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保護知情權和監督權。

(四)妥善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共受理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案件80件,審結61件,結案率76.3%。其中社會組織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7件,審結2件;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17件(含刑附民公益訴訟4件),審結10件;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56件,審結49件。審理中國綠髮會訴馬鞍山玉江機械化工公司環境汙染糾紛案、省環保聯合會訴王曉傑等環境汙染糾紛案等一批環境民事公益案件,依法支持社會組織正當行使訴訟權利;審理無為縣檢察院訴蕪湖市住建委不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職責案、阜陽市潁州區檢察院訴潁州區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行法定職責案等一批環境行政公益案件,充分發揮檢察環境公益訴訟督促履職和風險防控的重要功能。

全力保障中心工作順利開展

全省法院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作重心,主動謀劃、積極參與、共同施策,自覺提升服務大局的能力。

(一)保障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

長江經濟帶與“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一起,並稱我國三大國家級發展戰略,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發展地位。當前,長江經濟帶面臨著嚴峻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省高院積極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指示精神,制定下發《關於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 保障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意見》,指導全省法院積極開展涉長江環境資源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的生態功能提升、綠色產業發展、資源利用綜合效益提高和公眾環境權益維護,促進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持續好轉。針對非法傾倒危廢品汙染長江的嚴峻事態,及時下發《關於發揮審判職能做好遏制危廢品汙染長江相關行動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要求沿江法院積極發揮刑事、民事、行政審判職能,全方位遏制非法傾倒危廢品汙染長江的違法犯罪行為。全年共受理長江經濟帶安徽段各類環境資源案件3630件,審結3303件,有力保障了長江經濟帶安徽段的生態安全和資源合理利用。

(二)助力盤活農村土地資源

農村土地是農民的立命之本,農村經濟的依託,農業發展的根本。省高院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土地流轉政策精神,大力開展農村土地流轉情況調研,制定下發《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糾紛案件的紀要》,指導各級法院正確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糾紛案件,依法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三權分置”,促進我省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制定下發《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助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保障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全年受理涉農土地案件3181件,審結2845件,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和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有權等各項權益,盤活農村土地資源,促進新農村建設和農業健康發展。

(三)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工作要求

環境保護督察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省高院積極響應中央環保督察號召,嚴格執行《關於省級領導包保突出環境問題整改工作制度》,認真落實《關於包保亳州市突出環境問題整改工作會商制度(試行)》等文件要求,全力配合中央第四環保督察組開展各項工作。成立工作小組,配備辦事機構,按照省聯絡協調組的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落實方案,及時報送相關材料,對“查、改、建”督察環節中的事項立行立改,確保中央督察各項部署和要求落到實處。

努力開創環境資源審判新局面

全省法院歷來高度重視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積極開展相關工作,力求取得最佳實效。當前,我省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離環境保護的新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新期待還存在一定差距,我們將不斷創新,銳意進取,爭取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再上新臺階。

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強化各級法院領導班子責任意識、擔當意識,把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作為當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政治任務,列入主要工作日程,加強統籌協調、通盤部署、督促指導和研究總結,全力抓好抓實,確保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穩妥有序開展。

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建設。以司法改革為契機,積極推動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建設,探索交叉管轄、提級管轄等方式,建立適於環境資源審判特徵的管轄機制。推行刑事、民事、行政審判“三審合一”歸口審理模式,提高專業水平,統一裁判尺度。選優配強審判力量,不斷優化環境資源專業審判團隊,提高審判專業化水平。

探索構建環境資源保護協調聯動機制。在準確把握司法權邊界的前提下,加強環境資源司法與行政執法的具體銜接。建立環境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強化與公安、檢察、環境資源行政執法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大環境資源案件的綜合懲處力度;加強與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鑑定主管部門的溝通,推動完善環境資源司法鑑定和損害結果評估機制;探索建立環境資源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推動完善仲裁、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商事調解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使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相互銜接、相互配合、優勢互補,為環境資源糾紛的解決提供多元化的選擇。

加強環境資源審判隊伍建設。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對環境資源新類型案件的審判和研究,善於在審判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及時總結環境資源案件裁判方法和裁判原則,各級法院對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要及時上報,發揮類案指引功能。加大環境資源審判隊伍的培訓力度,更新司法理念,培育國際視野,打造專業化環境資源審判隊伍。

結束語

全面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事關民族發展、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福祉。我們要在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認真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關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部署,開拓創新,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建設山水人文共生、生態綠色共享的美好安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安徽省2017年度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及典型案例

安徽省2017年度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及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2018年6月4日公佈)

案例一

陸學芳、餘二訴中鹽東興鹽化股份有限公司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汙染者以排汙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定林證字(2011)第13002號林權證中編號為03411252100GDYMSY00453登記表記載,陸學芳、餘二共同擁有位於中鹽東興鹽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興鹽化公司)西南側定遠縣西卅店鎮下合村3200株楊樹的林權。下合村證明,東興鹽化公司排放的煙塵造成陸學芳、餘二所有的樹木大面積死亡。滁州市森源林產資源交易評估諮詢有限公司調查結論:下合村周莊方塊田死亡樹木為楊樹,按市場價估算,損失價值約為60960元(楊樹市場參考價為600元/立方米)。經法院依法委託,安徽百友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為:證載(3200株)樹木死亡價值為376353元。東興鹽化公司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明其排水渠有專用渠道。提供定遠縣環境監測站檢測報告六份,證明其各項排放指標均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不會汙染環境。提供定遠縣環境保護局證明兩份,證明東興鹽化公司2007年至今未發生環境汙染事件。東興鹽化公司申請對排放、排汙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其參與度進行現場勘驗和鑑定(檢測),經一審法院查詢,無相應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陸學芳、餘二向定遠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東興鹽化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60960元,後變更為531572元。

案例二

——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生效判決的評價和指引作用,積極開展調解工作,有效化解環境資源糾紛,緩解環境資源利益衝突。

【基本案情】周紹輝等56人向望江縣人民法院訴稱:周紹輝等56人居住地位於安徽舒美特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舒美特公司)衛生防護距離內,屬於應拆遷戶,但該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舒美特公司在沒有落實汙染防治設施和汙染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即投入生產,遭到各級主管部門的查處仍然生產、排汙,因排放物不能達標曾停產,現又恢復了生產。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明確表明舒美特公司生產中所排放的汙染物屬於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的物質,該公司的排汙行為對原告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舒美特公司辯稱:該項目的建設、生產已經得到行政部門許可,汙染物的排放達標,故這種侵害在允許的範圍之內。原告訴求超過訴訟時效。周紹輝等56人向望江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舒美特公司:1、停止排放氣體;2、停止任意排放汙水和堆放固體汙染物;3、賠償維權費用5萬元;4、賠償損害300萬元;5、承擔訴訟費。

案例三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馬鞍山市玉江機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汙染公益訴訟案

——虛擬治理成本法適用於環境汙染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無法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恢復成本遠遠大於其收益或缺乏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評價指標的情形,具備法律認可的真實性,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採信。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國綠髮會依法提起本案訴訟,是社會組織自覺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主動解決環境問題、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形式,有利於形成“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應當廣泛提倡和推動。安徽省環境科學院評估意見的來源和形式具有合法性,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具備法律認可的真實性,與待證事項具有關聯性,符合證據特徵並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遂以(2017)皖民終67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安徽省環保聯合會與王曉傑、高一、許士譚、詹軍、陳景明、盛祝傑、許廣雨、詹效香、阜陽市永浩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桐鄉市烏鎮鎮人民政府、桐鄉市濮院鎮人民政府、桐鄉市人民政府梧桐街道辦事處、浙江省桐鄉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環境汙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案

——汙染者以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王曉傑系阜陽市永浩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簡稱永浩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安徽阜陽市皖能環保發電有限公司簽訂生活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後,與桐鄉市烏鎮鎮人民政府、桐鄉市濮院鎮人民政府、桐鄉市人民政府梧桐街道辦事處、浙江省桐鄉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簡稱桐鄉四政府單位)簽訂生活垃圾委託處理協議,約定由王曉傑負責將桐鄉市生活垃圾裝船運至安徽阜陽焚燒。王曉傑將生活垃圾通過船隻陸續運往安徽省阜陽市淮河水域後,聯繫高一幫忙處理,高一又聯繫許士譚商議處置。許士譚找到詹軍,表示要在詹軍和陳景明所經營的淮峽碼頭卸垃圾,詹軍表示同意後即通知陳景明。許士譚即組織詹效香的挖掘機在淮峽碼頭西南角河灘地處挖坑。許廣雨、盛祝傑按照許士譚的安排在淮峽碼頭將約1400噸垃圾卸船、掩埋完畢。鳳臺縣環境保護局接群眾舉報對現場進行調查、勘驗,發現掩埋垃圾處於飲用水源地上游准保護區。鳳臺縣劉集鄉政府組織對山口村和淝北村兩處掩埋的有害廢物垃圾進行清運。淮南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掩埋垃圾進行抽樣監測,垃圾中糞大腸桿菌群超標,並含有鉛、汞、鉻、砷等重金屬。經鳳台大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兩次清理費用分別為320557.33元和172000.00元,合計492557.33元。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2016)皖0421刑初268號生效刑事判決對本案所涉及王曉傑、高一、許士譚、詹軍、陳景明、盛祝傑、許廣雨、詹效香(簡稱王曉傑等八人)汙染環境事實予以確認。安徽省環保聯合會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王曉傑等八人、永浩公司、桐鄉政府四單位:1、賠償經濟損失525407.33元;2、通過省級媒體賠禮道歉;3、支付律師代理費2萬元;4、承擔訴訟費用。

案例五

皖恆電鍍公司、梁尚水汙染環境案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

【基本案情】梁尚水為皖恆電鍍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該公司環保工作。該公司下設汙水處理中心,負責相聯4個公司生產中產生含鉻廢水、含氰廢水、含鹼廢水、含酸廢水,宋萍為該中心主任。2016年5月18日上午,宋萍發現皖恆電鍍公司鉻廢水處理線上用於過濾含鉻廢水的超濾膜堵塞,遂向梁尚水彙報,並提出加入次氯酸鈉水清洗並將清洗後的廢水予以排放,梁尚水同意。隨後宋萍指示公司員工趙雙根中和沖洗。沖洗結束後,宋萍要趙雙根將廢水抽到雨水井中。後被前來檢查的繁昌縣環保局工作人員查獲,制止了排放行為,並現場拍照取證。繁昌縣環保局執法監察大隊依法進行廢水取樣。經安徽海峰分析測試科技公司檢測,樣品屬於強酸腐蝕性危險廢物。

【裁判結果】繁昌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皖恆電鍍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梁尚水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向外環境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梁尚水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2017)皖0222刑初11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單位皖恆電鍍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五萬元;二、被告人梁尚水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例六

馮訓美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基本案情】2015年7月份,被告人馮訓美在接受宿州市拂曉雜技動物表演團負責人王偉玲委託管理該團事務期間,該團馴養的一隻獅子因患病死亡,被告人馮訓美在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於2015年8月5日在宿州市埇橋區蒿溝鄉濉河村大馮組47號其家中,將該死體獅子以人民幣三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趙磊(已判刑)。經鑑定,該死體獅子為亞洲獅,系哺乳綱(MAMMALLA )食肉目( CARNIVORA )貓科( Felidae )豹屬( Panthera)獅( Pantheraleo),屬於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的瀕危野生動物。本案由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被告人馮訓美於2015 年8 月12 日到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埇橋分局投案。

【裁判結果】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訓美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出售其飼養過程中生病死亡的死體獅子一隻,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馮訓美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馮訓美認罪、悔罪,依法又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2017)皖1302刑初13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馮訓美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追繳被告人馮訓美非法所得款人民幣三萬元(已交至公安機關)。

案例七

無為縣人民檢察院訴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不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職責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中,被告未及時、全面履行法定行政監管職責,人民法院應判決被告未完全履行職責違法。

【基本案情】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蕪湖市住建委)所屬的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陶溝排澇泵站的管理,陶溝排澇泵站承擔蕪湖市老城區雨天排澇任務,其排水口距離健康路水廠飲用水長江取水口僅280米。蕪湖市在陶溝排澇泵站前建設了截流汙水泵站,截流收集雨、汙合流汙水送汙水處理廠處理,但超過截流泵站截流量的雨汙合流汙水仍通過排澇泵站的排水口排入長江。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向蕪湖市住建委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市政管理職能,採取措施防止城市汙水向長江排放,並要求一個月內書面回覆處理結果。後檢察人員現場勘查發現蕪湖陶溝排灌站的排水口有汙水通過涵洞排入長江。蕪湖市住建委曾編制雨汙分流改造計劃,以市政府名義下發各區政府實施。檢察建議發出後,蕪湖市住建委組織召開陶溝泵站排汙整治方案論證會,後向蕪湖市人民政府請示將陶溝泵站遷移擴建。蕪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了陶溝排澇泵站遷移擴建項目立項建設。經市編制委員會批准,蕪湖市住建委所屬的市政工程管理處整建制劃轉蕪湖市城市管理局。無為縣人民檢察院向無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怠於履行管理職責違法;判令被告採取有效措施,停止陶溝排灌站向長江排汙行為。

【裁判結果】無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蕪湖市住建委雖然在檢察建議後也對陶溝排澇泵站進行了整改升級,但是向長江排汙尚未徹底解決,且沒有及時書面答覆處理結果,鑑於其積極提出的陶溝排澇泵站遷移擴建,有利於徹底解決飲用水的安全問題,因此,確認蕪湖市住建委沒有完全履行職責違法。因機構職能調整,建議蕪湖市城市管理局對陶溝排灌站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遂作出(2017)皖0225行初34號行政判決:確認被告安徽省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沒有完全履行職責違法。

案例八

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檢察院訴被告阜陽市潁州區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行法定職責公益訴訟案

——在行政公益訴訟審理過程中,被告雖依法作出行政行為,但環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法定監管職責。

【基本案情】李省養殖場在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建設配套汙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建成並投入使用。生產經營過程中,該養殖場將畜禽糞便、汙水等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排入場區附近耕地及東側水溝、造成空氣汙濁、水質惡化,周邊村民生活環境受到嚴重影響。阜陽市潁州區環境保護局(簡稱潁州區環保局)進行立案查處。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檢察院發現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向潁州區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後潁州區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境監察通知書》,責令李省養殖場立即整治;環評文件未經審批,配套汙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不得恢復生產經營。作出《移送函》,請阜陽市潁州區三合鎮政府督促李省養殖場對排放的畜禽養殖廢水進行整治,消除汙染、恢復原狀。作出《關於對潁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的回覆》。根據李省養殖場申請,潁州區環保局組織召開聽證會,認為李省養殖場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決定進行行政處罰。後潁州區環保局再次現場檢查,發現李省養殖場擅自恢復生產,違反環保“三同時”制度,又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李省養殖場立即停止生產(運營),另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李省養殖場違反環評制度的行為罰款5萬元。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檢察院向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潁州區環保局怠於履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監管職責違法;2.判令被告潁州區環保局繼續依法履行畜禽汙染防治監管職責。

【裁判結果】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潁州區環保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對李省養殖場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環境監察通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函請三合鎮政府督促行政相對人履行環境修復義務、函請潁州區農委依法對李省養殖場進行處理等,履行了法定環境監管職責。但未達到應有的行政管理目標,李省養殖場仍持續違法生產經營,涉案違法生產禁而不止,環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潁州區環保局應繼續拓寬工作思路,採取切實可行措施,會同相關部門加大環境行政執法督查力度,督促李省養殖場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從而實現行政管理目標。遂作出(2017)皖1202行初77號行政判決:一、被告阜陽市潁州區環境保護局繼續依法對阜陽市潁州區李省生豬養殖場履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監管職責。二、駁回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檢察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安徽省2017年度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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