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我爸是我爸”,這一奇葩證明的背後……

證明“我爸是我爸”,這一奇葩證明的背後……

為什麼網友關心這個話題?將心比心,無論是誰遇到這個事,看到那要開的一大堆證明,估計都只有懵逼,望之長嘆!正因為網友的這種心理,所以才讓這件事情迅速發酵。

那麼,這類奇葩證明到底該不該開?應該開!

首先,是相關法規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證機構在辦理公證時要審查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提供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提供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2009年10月22日中國公證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第三條中提到,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時,要提交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指導意見》第五條還規定,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重點審查當事人身份是否屬實;當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是否屬實;被繼承人有無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事實是否屬實等。

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公證書不僅僅有證明的作用,還有確權的作用。

其次,是預防犯罪的需求。

據法制日報報道,淮安公證處公證員助理孫會敏在一個月內就碰到3次當事人找人冒充親屬想要公證的情況。“一年大概有20多起涉及繼承公證提供假材料的,10多起涉及委託公證假人冒充的”。提供假材料多見於繼承公證,找人冒充的多是涉財產類的委託公證。

淮安市淮安公證處主任陳靜頗有感觸地介紹,“騙取公證書的現象屢禁不止,一方面是因為犯罪成本較低,當事人很少因此承擔責任;一方面也是出具證明單位把關不嚴,審核不嚴謹,而公證部門僅對證明材料有核實權。”

而根據司法部頒佈的《公證員懲戒規則》《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等規定,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公證機構依法賠償後,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公證員還會受到取消公證員協會會員資格、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

因此,在面對可能出現的假冒公正時,不僅會導致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對公正人員來講,也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公證人員對證明材料要求越細,遏制犯罪的效果也就越好,這是負責任的表現。

奇葩證明並不奇葩。我們在把注意力集中在“證明我把是我爸”的同時,更因該關注的是對騙取公證書現象的立法完善,加大打擊力度。只有讓犯罪成本高了,騙取虛假公證的人少了,那奇葩證明才會漸漸消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