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縣普法」公務員因執行領導命令違法犯罪,法院會怎麼判?

「趙縣普法」公務員因執行領導命令違法犯罪,法院會怎麼判?

領導如果下了指示,你會怎麼辦?

大多數體制內的朋友一定會堅定貫徹執行。

河南永城的兩位官員,卻因為堅決貫徹執行了領導的“會議紀要”,被判濫用職權罪,雖然免罰,但清白不再,不僅丟了工作,子女的前途也將受一定影響。

查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其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兩位公務員因執行領導命令被判

為讓開發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訴的車庫,河南省永城市政法委書記張某委託永城市副市長和永城市住建局局長召開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允許開發商給兩小區增高樓層。

開發商拿著“會議紀要”找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主任夏明旭,要求給新增樓層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夏明旭和該中心時任用地規劃股股長劉予永在明知“會議紀要”違法的情況下,仍然按照上級領導要求辦了證。

周口市中級法院認定夏明旭、劉予永構成濫用職權罪,但免予刑事處罰。夏明旭不服,稱自己是執行職務沒有濫用職權的故意,但法院認為,其作為規劃單位主要領導明知“會議紀要”違法但仍去執行,應屬濫用職權。

執行違法“會議紀要”的官員被追究刑事責任,傳聞國內尚屬首例。

2012年11月2日,受永城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某委託,永城市市政府副市長駱某和永城市政府黨組成員、市住建局局長梁某召開會議,會議上,形成了“關於解決永陽花苑地下車庫信訪問題的會議紀要”,並於2013年3月16日以該市城市建設領導小組文件(永城建領〔2013〕4號)的形式印發。

“會議紀要”載明:近期,永陽花苑小區部分業主信訪反映永城市永陽置業有限公司違法建設永陽花苑小區地下車庫影響美觀,要求停止建設。經有關部門協調,永陽置業願意停止該地下車庫的建設,但要求解決由此造成的損失。

為此,會議決定永陽置業要按照承諾,停止建設永陽花苑地下車庫;為彌補永陽公司的損失,在符合國家建築質量安全和不影響永陽花苑小區及江南世家小區整體規劃、日照、美觀和穩定的前提下,經市城鄉建設服務中心、城鄉規劃服務中心審核後,同意永陽置業建設的永陽花苑33號樓增加6層,其建設的江南世家小區2號樓增加9層、3號樓增加10層,新增加建築不計算在原已批建築總面積內。原永陽花苑地下車庫已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增加建築不重複收取。

明知“會議紀要”違法仍按領導說的辦

研究和印發上述“會議紀要”時,夏明旭尚在其他單位任職。

2013年5月17日,夏明旭調任中共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黨組書記、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主任。

此時,永陽置業副總經理姚某拿著“會議紀要”以及正宇房地產公司相關手續找到夏明旭,要求其按照“會議紀要”,為江南世家小區A2號樓、A3號樓新增樓層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夏明旭和時任該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用地規劃股股長的劉予永,其實很清楚“會議紀要”的內容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但二人商議後,2013年9月1日,劉予永還是按照夏明旭的安排,以該市規劃服務中心名義出具情況說明,說明江南世家小區A2號樓、A3號樓增加樓層符合規劃要求。

在上級領導要求按照“會議紀要”辦理後,劉予永和夏明旭於2013年9月6日在江南世家A2號樓、A3號樓的“永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查意見表”上分別簽署“按照城市建設領導組文件(永城建領〔2013〕4號)要求,同意辦理”、“按城建領導組文件和信訪案件推進會議要求,同意辦理”的審核意見,並於2013年12月31日為江南世家小區A2號樓、A3號樓重新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由此,江南世家小區A2號樓、A3號樓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築合法化。根據測算,江南世家小區A2號樓、A3號樓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築,形成違法收入1806.8378萬元。

認定違法規劃單位主要領導被查處

後有關部門認定這一行為違法,並查明,江南世家小區A2號樓、A3號樓根本不是永陽置業開發的,而是永陽置業副總經理姚某個人與他人合夥,以正宇房地產公司名義開發的。

2015年7月16日,姚某退款645萬元。2015年10月16日,夏明旭和劉予永被周口市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1月27日,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公告撤銷了江南世家小區A2號樓、A3號樓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眾多買房人開始反映買了房子辦不下來房產證。2016年4月11日,永城市政府印發“永城市政府關於提請審議解決房產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意見的報告”,提請永城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政府研究的《關於解決房產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

意見提出,2014年12月31日前,在該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出讓土地上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已實際使用或主體工程已封頂,存在局部改變規劃建設、超規劃批准面積建設等情形但不存在新的違法問題的,市規劃部門計算出超建面積後,交納罰款的主體按每超建1平方米交210元的標準繳納罰款。適用該意見的房屋,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的,可以辦理房產證。之後,永城市人大常委會印發內容為“永城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同意《關於解決房產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的決議”。

2016年6月,正宇房地產公司將應補繳的罰款全額繳納,2016年11月江南世家小區房地產證登記完成。

審判結果明知違法仍執行構成濫用職權罪

2017年7月19日,河南省沈丘縣法院認定夏明旭、劉予永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但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判決後,夏明旭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為,自己是在執行職務,主觀上沒有濫用職權的故意,請求改判無罪。

周口市中院認為,夏明旭作為規劃單位的主要領導,應知悉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特別是住建部《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第5條明確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指標,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不得以政府‘會議紀要’等形式代替規定程序調整容積率”。

在此情況下,夏明旭仍按照“會議紀要”對江南世家A2、A3號樓的違法建築重新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其行為應屬於濫用職權。

根據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的規定,違法收入按照該違法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涉案的江南世家A2號樓、A3號樓的違法收入計算也並無不當。2017年9月21日,周口市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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