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假離婚”背後花樣多:為了掩蓋獲取灰色利益

​​2016年,某省某局正處級幹部張某(中共黨員)打算出售名下住房併購買其他住房。為在換購住房過程中少繳納稅款,張某與其妻商定先辦理離婚手續,待換購完成後再辦理復婚手續。同年,張某與其妻辦理了離婚手續。2017年,辦理完住房購買手續後,張某與其妻辦理了復婚手續。通過上述行為,張某共少繳納稅款共計20餘萬元。其間,張某將上述離婚、復婚情況向組織作了報告。

近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通過“假離婚”方式買賣房產以少繳納稅款行為應如何定性處理》,以張某為例進行了探討。這個事例不僅讓黨員幹部“假離婚”現象走進了人們的視線,也引發了對這一現象的深入思考。

黨員幹部“假離婚”背後花樣多:為了掩蓋獲取灰色利益

假離婚”背後花樣多

黨員幹部的婚變背後往往真相不只是離婚那麼簡單,為了個人的利益,黨員幹部帶著功利目的的“假離婚”,這樣的現象並不少見。

有人假離婚是為了給女兒辦升學宴。2016年5月,重慶市巫山縣高唐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陳春林之妻黃美豔與其商議,以女兒考大學的名義操辦宴席。6月8日,陳春林夫婦為規避調查辦理“離婚”手續,並由黃美豔出面操辦宴席。6月12日“升學宴”當天,陳春林和黃美豔開席30餘桌,共計收受141人的禮金3.59萬元。經群眾舉報,縣紀委調查核實後認定陳春林的行為已構成違反廉潔紀律錯誤。6月23日,縣紀委決定給予陳春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責令陳春林退還禮金。

還有安徽省含山縣招商局原局長吳某。2013年,吳某聽聞自己被調查,開始寢食難安。紀檢幹部出身的他沒有選擇主動向組織坦白,而是選擇與妻子張某辦理假離婚,把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並把受賄得來的購物卡、金銀首飾等贓物埋在了自家院子裡,把收受的名貴白酒都轉移到了親屬家。因受賄16萬餘元,吳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

再比如北京地稅原票證中心主任刁維列。刁維列的妻子證實,按照丈夫提議倆人假離婚,刁維列把部分房產轉移到她名下,“這樣就不怕組織查”。受訪專家表示,貪官處心積慮假離婚,說到底是為了切割貪腐。

不僅是貪腐、作風問題的保護傘,在一些人眼裡,“假離婚”還是獲取外國身份的“敲門磚”。上世紀90年代,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餘振東及其前任許超凡、許國俊三人,鯨吞公款4.82億美元震驚中國金融界。而早在案發前,他們就和妻子離婚,並安排讓前妻們嫁給了事先有約定的美國人,順利獲得美國綠卡。離婚2年後,這些“前夫”再分別經香港來到美國、加拿大“團聚”。

除了上述種種,還有少數黨員幹部為拆遷補償假離婚的,為買第二套房假離婚的,為孩子上學假離婚的,甚至還有為了超生騙生育證而假離婚的,如江蘇省南通建設局女幹部曹某為了超生二胎,上演了一出離婚——結婚——領生育證——離婚——結婚的連環局。更有甚者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通過“突擊結婚、離婚”的方式,上演了兒媳婦和兒子離婚後第二天就與公公結婚的鬧劇。

假離婚”實為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

不管是為了買賣房產,還是為孩子辦升學宴,亦或是逃避調查等等,在受訪專家看來,這些黨員幹部離婚背後都與個人利益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而他們的“假離婚”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不僅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還侵害了國家利益。

“假離婚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系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會對社會誠實信用道德、公序良俗等造成一定的衝擊。”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秦濤認為,“黨員幹部進行假離婚,並從中獲益的,違反了黨紀國法的規定。”

2017年4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修訂出臺的《規定》傳遞了報告事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的信號;《辦法》明確了認定漏報、瞞報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具體情形和處理依據,規定了領導幹部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影響期,為更加有效地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

面臨被黨紀和公務員法處罰的風險

與普通人離婚不同的是,黨員幹部離婚需要及時向組織報告。同樣官員幹部假離婚也承擔著比普通人更大的風險。

“領導幹部一般都屬於中國共產黨黨員,受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雙重規制,一部分不是黨員的領導幹部,其行為也會受到公務員法的約束。”秦濤表示,“普通人假離婚只受到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撤銷相關行政受益等處罰。而黨員幹部假離婚,不僅相關利益被沒收,同時也會受到行政職務方面的處分。”

彭新林表示,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一經查實,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另外,在給予紀律處分時,應結合其本人態度行為後果及造成的影響、是否如實向組織報告等實際情況,妥善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前述《中國紀檢監察報》提到張某,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應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考慮到張某已主動向組織如實報告離婚和復婚的情況及具體事由,按照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要求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相關黨組織對其作出誡勉談話的處理。

受訪專家表示,黨員幹部假離婚大都是為了掩蓋獲取灰色利益的事實,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彭新林解釋道:“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秦濤表示,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假離婚的方法獲利的,其獲利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進而違法獲利可能會被國家沒收。另外,從行政法律規範視角來看,一部分官員假離婚騙取生育證,屬於以欺騙手段獲得相關行政許可的行為。”秦濤說,“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公務員法也規定對於違紀行為,可以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離婚審計制度堵住“假離婚”洗錢空間

如何改變這一亂象?受訪專家稱,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對黨員幹部假離婚已有一套完備的處罰機制,除此之外,還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進一步規制黨員幹部的行為。

彭新林建議,不斷細化官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加強抽查監管。“改變官員假離婚現象,重點在於將官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落實到位。”

秦濤認為,建立“離婚審計制度”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即對公職人員離婚時出現將鉅額家庭財產給一方所有的,應作為查辦腐敗案件的線索來源進行重點監控和調查,以堵住貪官利用假離婚洗錢。“離婚審計制度應常態化,將離婚審計制度與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配套使用,可以及時發現官員是否有公權力濫用現象,扼制官員幹部假離婚。”

“對於黨員幹部來說,其行為底線和道德要求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標準,尤其是黨員幹部應當模範遵守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帶頭樹立良好家風,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除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以外,不得謀求任何私利。”為此,彭新林建議,加強宣傳輿論引導 ,在黨員幹部群體中進行先進典型的正面宣傳,使其從內心認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帶來的正能量。同時,以反面事例為教材,通過分析討論,使黨員幹部清晰地看到進行假離婚等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道德規範的危害,從中吸取教訓。

與此同時,彭新林表示,應堅持“零容忍”態度懲治黨員幹部假離婚等違紀行為,暢通監督渠道,充分發揮民主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作用,形成合力,讓黨員幹部假離婚的歪風邪氣無法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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