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機關打電話喊到派出所後如實交代犯罪行為,算是自首嗎?

宛新駿

偵查機關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自首。這是一個困擾公安司法機關的法律問題。我認為,要認定嫌疑人是否屬於自首,關鍵在於判定偵查機關通知嫌疑人到案是否屬於嫌疑人自動投案。關於此問題,各地司法機關的觀點存在很大的不同,即使是同一法院或檢察院,不同辦案人員的觀點也不一。我曾在法院系統從事刑事審判多年,對於此問題有的同事認定為自首,也有的同事並不認定為自首。

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也並未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對於電話通知嫌疑人到案是否能夠算自動投案,將影響到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節的認定,進而影響到嫌疑人、被告人可否享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優待,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然而,查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均未對此作出規定。

我的觀點: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嫌疑人到案接受調查,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

理由主要有:

1.符合有關規定關於自動投案內涵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
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

一般而言,嫌疑人尚未受到偵查機關控制(如採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未與辦案人員正面接觸,如受到談話、訊問前,其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將自己置於偵查機關的控制之下。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嫌疑人到案之時,嫌疑人的狀況即是如此。

2.嫌疑人投案是基於本人自由意志決定的結果。

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嫌疑人到案,嫌疑人是否按照偵查機關的要求到案,完全取決於嫌疑人個人的自我意志。即使認為偵查機關的這種電話通知類似於口頭傳喚,但是由於空間制約,嫌疑人拒不接受通知,偵查機關也不可能即刻對嫌疑人採取任何有效措施。

另外,通常而言,嫌疑人接到偵查機關的電話通知到案,其一般也會對自己可能涉案,包括涉嫌犯罪、可能會被羈押等情形具有一定的預判。嫌疑人在此種情形下,仍然到案,表明其對於偵查機關的調查是不排斥的。這也充分說明,嫌疑人接到偵查機關通知後到案,其是基於本人意志所作的決定,

具有一定的主動性

3.從節約司法資源,鼓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的角度而言,也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如果嫌疑人在接到偵查機關通知後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那麼接到通知後,拒不到案,先逃跑一段時間,再主動來投案的,卻反而認定為自首。可想而知,兩權相較取其利,我想大部分嫌疑人都會選擇先逃跑再來自首。如此,不僅不利於刑事案件的及時偵破,也浪費了大量司法資源,更不利於鼓勵犯罪分子及時投案接受改造。



法門律匠

可以認定自首。

電話通知後到派出所,可以視為“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強調到案的自動性。嫌疑人接到派出所的電話後,去與不去,他還是有選擇權的,不管經過怎樣的“思想鬥爭”,也不管是出於什麼目的考慮,最終去了,這就是嫌疑人主動選擇的結果,屬於“自動投案”。再加之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是可以認定自首的。



司法實踐中,已得到廣泛認可。

全國18個省級法院已經有生效的裁判案例,對該種情況認定為自首;重慶公、檢、法三家會籤的《2016刑事工作座談會綜述》對涉及到的該種情況予以了細分和認定;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參考》354號案例,對該種情況,明確認定自首。

如此規定執行,符合自首的立法原意。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寬泛認定自首,並給予較大幅度從寬處罰,可以敦促更多犯罪的人歸案、伏法。一方面可以給嫌疑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另一方面,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促進社會長治久安。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Beyond1975

作為從事過批捕、公訴的曾經的檢察人,回答一下這個問題。自首就是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常見的自首是是未被採取強制措施,自己來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個認定自首沒問題。問題中描述的情況我在工作中也遇到不少,這種情況經過研究,是認定為自首的,法院也按自首算。因為打電話過去,並沒被採取強制措施,是自己過來的,按自動投案算。公安筆錄上也註明口頭傳喚,雖然來了後也補籤一個傳喚通知書。有的是傳喚來的,但不是電話通知,而是現場帶走,雖說傳喚不算強制措施,但是實際上是已在司法人員控制下,帶有強制意味,這個就不算自首了。


有才雜貨鋪

自首,就是自動投案+如實坦白!也可以說是在陪司法機關回憶自己的過去。判斷自動投案的標準應該就是說,可以去也可以不去司法機關的情況下去了司法機關,只要沒有達到不去不行的境地就應該算自首。總之一句話,沒有讓司法機關為你歸案這事再動用司法資源,也沒有為你這事多花錢,就能成立自首。


貳強哥

自首是如實地交待自己的罪行,且這罪行還未被公安機關所掌握,這樣的情形應當認定為自由,題中所述的情況可以稱之為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在法院量刑時會有所幫助,得到一定程度的從輕處罰,相對於自首來說,還是比不上的,當然根據其交待對案件順利偵破起到重要作用的情況,法官也會綜合考量,一家之言,如有不足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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