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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也能滯留船舶?
該指南缺陷行動代碼分類如下:
10(缺陷已糾正)
15(下一港糾正缺陷)
17(開航前糾正缺陷)
21(3個月內糾正ISM類缺陷)
19(船舶開航前需由主管機關開展安全管理審計的ISM類滯留缺陷)
26(通知保安主管當局)
46(在經同意的港口糾正滯留缺陷)
47(經同意的船級社糾正缺陷條件)
48(經同意的船旗國糾正缺陷條件)
49(經同意的糾正行動計劃)
55(通知船旗國)
65(停止作業)
80(臨時替代措施)
81(臨時修理)
95(警告)
96(撤回警告)
99(其他)
請注意,其中並無代碼30。
關於缺陷行動代碼17,該指南的解釋如下:
可以看出,代碼17主要用於船舶開航前需糾正的缺陷,是否可以用於滯留,該指南未說明。
關於“ground for detention”,指南解釋為用於作為滯留根據的每一個缺陷。
1.PSC報告的A表的下部將標註簽發滯留通知書日期。
2.PSC報告的B表(記錄缺陷的表)中有一欄為“Ground for Detention”,意為滯留根據,如果未被選中,則意味著對應的缺陷需開航前糾正;如被選中,則對應的缺陷為滯留缺陷。考慮到巴黎備忘錄針對滯留缺陷並無專門的行動代碼,且滯留缺陷也需開航前糾正,因此,可以斷定缺陷行動代碼17既可以用於開航前糾正的缺陷,也可用於滯留,區別在對應的“Ground for Detention”是否被選中。
船舶被滯留後,PSCO還將簽發滯留通知書給船長和船旗國。
綜上,我們再來看朋友提供的那份PSC報告,可以看出第三、四、六和七個缺陷的代碼為17,相應的“ground for detention”欄裡被標註,說明這四個缺陷為滯留缺陷。而第七個缺陷為ISM類滯留缺陷,船舶開航前需由主管機關進行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第一和第五個缺陷對應的“ground for detention”未標註,為需開航前糾正的缺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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