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組團旅行意外多 遭遇糾紛靠法律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選擇外出旅遊作為假期的休閒方式,那麼如果選擇報旅行社組團旅行,發生糾紛如何處理?下面北京市門頭溝法院的法官詳解和旅行社有關的法律問題。

案例丨组团旅行意外多 遭遇纠纷靠法律

籤旅行合同時碰到“霸王條款”怎麼辦?

案情簡介:

陳某與蘭某所開的旅行社簽訂旅社合同時發現這些條款:1.旅行社可以單方變更行程;2.遊客發生意外以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最高限額,旅行社不承擔額外的賠償;3.報名出現自然間(單男或單女)請補交房差或情況安排三人間。

旅遊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合同雙方當事人須遵守合同中的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旅行社切莫以“霸王條款”規避自己的責任。

旅行開始前向第三人轉讓旅行合同可以嗎?

案情簡介:

陳某與蘭某所開的旅行社簽訂旅社合同,但旅行開始前陳某打算把旅行合同轉讓給李某。

法官釋法:《規定》第11條“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行合同開始前的合理期限內,旅遊者將其在旅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轉讓的前提一是該旅遊合同是可以轉讓的,雙方之前沒有約定,二是遊客要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告訴旅行社。同時該法條的規定也是最大限度地促進合同目的的履行。遊客的變更一般不會影響旅行社的經營,遊客旅行本來就是放鬆身心的樂事,倘若一定要求已經有事耽擱的遊客本人親自參加難免違背了遊客的初心。

旅行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單方解除旅行合同還能要求退費嗎?

案情簡介:

陳某與蘭某所開的旅行社簽訂旅社合同,但旅行開始前或者進行中陳某因事須單獨解除合同,陳某打算向旅行社協商退費一事。

法官釋法:《規定》第12條,“旅行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行者單方解除合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管理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沒有實際消費無須額外付費,這也體現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則的精神。

因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行社是否要退錢?

案情簡介:

陳某與蘭某所開的旅行社簽訂旅社合同打算在清明期間去泰山觀賞日出,但因客車在高速堵車,未能看上日出。陳某打算找蘭某要求退費。

法官釋法:《規定》第18條,“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遊者請求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遊客的目的是在泰山看日出,因客車堵在高速耽誤了行程,雖不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過錯,但遊客未實現合同目的,所以旅行社需退還相關費用。

旅行社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等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怎麼算?

案情簡介:

陳某與蘭某所開的旅行社簽訂旅社合同去黃山觀賞四絕,但是遺漏了奇松、怪石兩大景點,陳某欲要求蘭某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釋法:《規定》第17條,“旅遊經營者違法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的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行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的規定,“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的、減少旅行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並支付同額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旅行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5%的違約金。”

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違背了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觀念,須退相關費用同時賠償違約金。

最後提醒廣大遊客,遇到旅行合同糾紛時不要慌,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如:履行合同、門票、收費憑證等,以便事後支持自己的相關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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