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5年的特殊工種待遇,僅僅只是折算了特殊工種工齡

一波三折的退休

王女士於1983年11月進入瀋陽某蓄電池廠工作,因電瓶含有鉛毒,符合“從事有毒工種的職工可提前五年退休”的相關規定。2003年王女士與單位買斷工齡解除勞動關係。

遲來5年的特殊工種待遇,僅僅只是折算了特殊工種工齡

2011年8月份,王女士滿45週歲,帶著檔案材料去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卻被某人社局要求到原單位開具“保健單”,該蓄電池廠卻始終未予開具,人社局以此為由拒絕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五年間王女士四處奔波尋求解決方案,直至其年滿50週歲時,市人社局才出面在王女士原單位附件公告公示,公示期間沒有人舉報,以公示公開透明的方式解決了原告申請特殊工種退休的要求,並於2016年8月26日為原告按特殊工種待遇辦理退休,並在審批中折算了原告特殊工種年限的係數。

遲來5年的特殊工種待遇,僅僅只是折算了特殊工種工齡

王女士的訴求

既然是按照特殊工種退休,為啥要她歷經五年漫長的煎熬才享受到遲到的退休。且和其同等條件的其他同事,已在45歲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因此王女士認為市人社局未能依法、及時、如期按特殊工種待遇為其辦理退休的行為確認違法;要求被告承擔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8月到2016年8月共計五年應享受退休金144480元,及返還原告多繳納的自2011年8月到2016年8月五年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共計35000元的責任;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害費10000元。

遲來5年的特殊工種待遇,僅僅只是折算了特殊工種工齡

一審駁回,進入二審。

法院裁決

本院認為,根據《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轉字[1999]8號)第一條規定:“職工因病、非因公致殘和特殊工種的退休由市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規定,被上訴人市人社局具有審批按“特殊工種”退休的法定職權,原審法院認定正確。

遲來5年的特殊工種待遇,僅僅只是折算了特殊工種工齡

在上訴人的檔案記載不完全,無法累計特殊工作年限的情況下,被上訴人通過公示程序為上訴人辦理按特殊工種退休的行為並無不當。上訴人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無法律及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案例點評

本案中,王女士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卡在了“保健單”上,猜想應該是印證其檔案中特殊工種年限的,但不清楚單位為何沒有開具“保健單”。

如果其它同等條件的同事在沒開具保健單的情況下辦理成功提前退休,責任應該在社保局這塊。如果只是單位應該開具,卻不開具給王女士,責任在單位。如果王女士確實不符合開具保健單的資質,也不是特殊工種,王女士屬於弄虛作假。

遲來5年的特殊工種待遇,僅僅只是折算了特殊工種工齡

本案中提到以公示的方式解決王女士特殊工種的待遇,如果是社保局的創新,值得讚許,為解決問題開拓了新的思路。如果早已有之,為何要拖五年,這五年對王女士而言是多麼焦慮的五年呢,又豈是特殊工種工齡折算所能彌補的呢。

另外,事實上特殊工種的退休延遲了五年,給王女士帶來不小的損失。如果社保局處理的確有不當之處,賠償也是應該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