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多宅”違法?

宅基地是農戶為建造房屋而佔有、利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宅基地制度確立於1986年,因其兼具保障屬性,《土地管理法》確立了“一戶一宅”制度。但是受繼承、買賣、戶籍等因素的影響,“一戶多宅”現象普遍存在,對此應當區分成因分別處理,不能簡單的判定“違法”,或一撤了之或一拆了之。

基本案情

“一戶多宅”違法?

王某系河南省宜陽縣某村村民,在該村已有一處宅基地房屋。2002年,王某以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難為由,向村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再次分配宅基地。村、組同意後,經鄉政府、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宜陽縣政府為其頒發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同村張某認為,王某所使用的宅基地為其享有承包經營權的菜地,縣政府為王某頒證的行為錯誤、違法,遂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一戶多宅”違法?

本案審理過程中,張某始終認為,王某一戶有兩處宅基地,該行為具有違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土地管理法》確實規定了一戶一宅制度,其目的在於延續宅基地分配公平優先原則,同時能夠遏制宅基地的無序擴張及亂佔耕地等行為。但是,實踐中因繼承、買賣與戶籍管理制度的銜接等原因,確實存在“一戶多宅”現象,對此應區分形成原因分別處理,而不能簡單地一撤了之。

本案中,王某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家中有8口人,住房困難,經村集體同意,出資購買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權,權屬來源合法。且2002年頒證時,王某的長子已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應視為成年人,已具備分配宅基地的資格。現王某之子已經結婚成家,達到分戶標準,但是與王某並未分戶。因此,王某雖然存在一戶多宅問題,但是符合分戶條件,撤銷其宅基地使用證無實際意義。結合查明的其他相關問題,最終駁回了張某的再審申請。

律師說法

“一戶多宅”違法?

宅基地是農戶享有的重要生活資料之一。無論是在生活中還是在拆遷過程中,都容易產生爭議。因取證難、週期長、標準雜,不僅當事人無所適從,有些政府部門甚至是法院審理人員也都會覺得無從下手。實際上,無論是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還是因“一戶多宅”而引發的拆違案件,都不能簡單的認定,而是要結合歷史、家庭等多方原因詳細的分析,方能得出結論。因此,建議當事人多查詢當地相關政策,積極蒐集證據,如果遇到不懂的地方要及時尋求幫助。一旦進入或可能進入訴訟程序就要諮詢專業律師,若因不瞭解訴訟程序沒有完成舉證責任或因其他事由承擔不利後果,將難以挽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