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的法律問題

代孕的法律問題 | 家事齊說

微博中看到一則消息:90後女孩小陳,本來有著一份收入穩定的工作,去年因父因事故失去勞動能力,而兩個妹妹正在讀大學,急需錢的她便通過中介做了代孕,得到20多萬報酬。她覺得孩子跟她沒任何關係,大家各取所需。如果將來需要錢,可能還會選這條路。

關於代孕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界定,普遍認為代孕是由懷孕者幫助他人完成“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的過程。具體是將受精卵子植入懷孕者體內,精子與卵子是在人體外結合,是由“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完成。

代孕分為兩種,一種是針對夫妻中女性不能正常懷孕,就藉助“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由代孕要求的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完成體外受精後由代孕者代為生育;另外一種是由男方提供精子,由代孕者提供卵子並由代孕者生育。代孕在有些國家是合法的,或者默認的,但是在我國,就目前的立法來看,我國是明確禁止的。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衛生部發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三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第十二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在經過批准並進行登記的醫療機構中實施。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該辦法還規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

第二十二條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實施代孕技術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類精子庫批准證書》機構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進行性別選擇的;

(五)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不健全的;

(六)經指定技術評估機構檢查技術質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但是上述規定是針對醫療機構,當今社會有很多代孕組織,而目前我國針對代孕會產生的一系列問題並沒有相應的立法,

代孕的技術保障了不孕女性的生育權,每對夫妻都希望有自己的孩子,科技的發展可以幫助人類實現因為某些缺陷而無法達成的目標,血脈的延續和完整的家庭是人類的共同理想,在這個層面上,代孕有意義的。

同時代孕也涉及到倫理和道德,這屬於科技帶來的另一面,對於科技這把雙刃劍,如何利用好不被傷害,就需要法律和規範,因為對代孕機構沒有相關的規定,對於一些沒有資質的機構一旦發生問題,就可以直接走人,不管對哪一方都是傷害。

目前針對代孕,我國只有衛生部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都明令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手術。但是代孕在我國並沒有不復存在,反而一些機構就正大光明的進行的宣傳,當代孕已經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時,就應當儘快立法,規範代孕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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