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申請辦理公證

公證申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提出辦理公證請求的行為。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託別人代理的,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派代表到公證處。代表人應當提出有代表權的證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註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註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2)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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