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龍巖法院公佈執行攻堅“天網”行動典型案例

「重磅」龙岩法院公布执行攻坚“天网”行动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二:申請執行人盧治某與被執行人張濟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案例三:賴某鈺金融借款糾紛系列案件

案例四:申請執行人許某陽與被執行人許某、武平某木業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案例五:申請執行人李某與被執行人王某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合同一案

案例六:申請執行人詹某與被執行人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案例七:申執行人某銀行長汀支行與被執行人謝某和、吳某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案例八:申請執行人羅平某、羅葆某、李新某、王菊某、陳雪某等與被執行人賴某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案例九:申請執行人李永某、鍾榮某與被執行人陳永某、肖益某、肖某榮人身損害糾紛一案

案例十: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黃某良、黃某旺承攬合同一案

以下文字較多,建議滑動閱讀

1

案例一:申請執行人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執行人晉江市某雨具實業公司、許某燦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晉江市某雨具公司、許某燦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在訴訟過程中,龍巖中院依據某融資租賃公司的申請,查封了晉江市某雨具實業公司質押給其的雨傘成品,價值為192.16萬元。2017年8月21日,龍巖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但晉江市某雨具實業公司、許某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某融資租賃公司遂向龍巖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許某燦為晉江市人大代表,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車輛拒不交出,擅自撕毀法院封條,撬開倉庫門,將原值為192.16萬元的質押物以35萬元的價格低價銷售,且銷售的款項拒不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或執行法院,而挪作他用。2018年5月7日,經晉江市人大常委會同意,龍巖中院依法對人大代表許某燦進行司法拘留。

典型意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同樣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人民法院沒有因因許某燦是人大代表而區別執行,而是爭取人大常委會等聯動單位的支持,加大對人大代表等特權人的執行力度,樹立法律的尊嚴,取信於民。

2

案例二:申請執行人盧治某與被執行人張濟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典型意義:對於任何以暴力方式對抗、阻礙執行幹警執行公務的行為,將被嚴厲打擊、嚴肅處理,以懲戒打擊暴力抗法者的囂張氣焰,維護法律尊嚴,捍衛法律威嚴。

3

案例三:賴某鈺金融借款糾紛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賴某鈺是永定區某單位主任科員,2013年至2015年,因其向銀行、借貸公司及個人等借款逾期未還,永定法院先後判決賴某鈺應歸還本金、利息等共計136.99萬元。判決生效後,賴某鈺未履行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遂先後向永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執行幹警通過“點對點”查控系統查詢其名下財產,但其名下除工資外未查詢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幹警依法凍結並扣劃了其每月工資,並曾多次到其住所及辦公室進行拘傳,但賴某鈺刻意逃避執行。永定法院以“天網行動”為契機,積極聯動區紀委對賴某鈺進行約談整改,敦促其主動履行還款義務,但其拒不配合。鑑於此,執行幹警依法將賴某鈺拘傳至永定法院,並對其宿舍及住所進行搜查,執行幹警發現了31張銀行卡和400元現金,執行幹警依法進行扣押。因賴某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永定法院決定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典型意義:涉公職人員執行案件關係到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政府形象和司法權威。打擊涉公職人員的拒執行為,能夠引導公職人員帶頭遵法守法、誠實守信,在社會上起到良好的示範效應。

4

案例四:申請執行人許某陽與被執行人許某、武平某木業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2015年7月,許某承攬武平某木業公司的採伐業務後僱請許某陽砍樹。2016年1月,許某陽在砍樹時被樹幹砸中頭部變為植物人,花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26.18萬元。武平法院依法判決許某賠償許某陽相關費用,武平某木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後,因許某、木業公司不履行賠償義務,許某陽家屬代其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武平法院執行幹警經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武平法院多次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並告知拒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但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2018年2月11日,執行幹警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協調,但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義務,執行幹警遂向被執行人許某、武平某木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採取拘留措施。吳某懾於法律威嚴,當場同意履行賠償義務。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武平某木業公司一次性支付24萬元給許某陽,該案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近年來,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人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案件越來越多,對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有利於增強企業法人履行法律義務的自覺性,較好地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5

案例五:申請執行人李某與被執行人王某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武平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王某應歸還李某借款本金110萬元及利息。武平法院執行立案後從被執行人王某銀行賬戶中扣劃76萬元,後因被執行人王某常年在外,該案無法執行。2018年2月19日(正月初四),晚上7時許,武平法院值班執行幹警收到申請執行人李某的舉報,稱常年在外的被執行人王某已回家。接報後,執行幹警立即趕往被執行人王某家中將其拘傳至武平法院,與等候多時的申請執行人李某進行協商。在執行幹警耐心細緻釋明拒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執行人王某向申請執行人李某支付50萬元。次日凌晨2時許,被執行人王某將50萬元盡數匯入申請執行人李某的銀行賬戶,該案得以執結。

典型意義: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執行幹警主動放棄節假日休息時間查人找物。“亮劍執行彰顯法律權威 不辭辛苦維護百姓權益”的錦旗是百姓對執行幹警最大的激勵。

6

案例六:申請執行人詹某與被執行人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9日陳某向詹某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1%,1年後還款。到期後,詹某以種種理由拖欠,詹某遂向漳平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雙方達成還款協議,但陳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還款義務,執行立案後漳平法院查封了陳某名下山場並凍結劃撥3000元銀行存款。執行幹警向陳某釋明法理,通知其繳納剩餘執行款,但陳某拒不履行義務。今年5月,執行幹警再次傳喚陳某,要求其履行義務,但陳某仍拒不履行,執行幹警決定當即對其司法拘留15日。陳某擔心有損其村幹部的聲譽,懊惱不已,遂與詹某商量達成執行和解,最終詹某撤銷了該案的執行申請。

典型意義: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總會碰到個別法律意識淡薄的村幹部,人民法院堅決依法執行,對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村主幹,曉之以法,教之以理,用足用好執行強制措施,堅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權威。

7

案例七:申執行人某銀行長汀支行與被執行人謝某和、吳某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長汀法院在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長汀縣支行與被執行人謝某和、吳某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向被執行人謝某和、吳某熙送達執行法律文書,並凍結其所有銀行賬戶,但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在長汀縣交警大隊查詢到被執行人謝某和名下有奧迪小車一輛,長汀法院立即查封該小車。2018年4月17日,長汀法院執行幹警收到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長汀縣支行提供的線索,得知被執行人謝某和所有的奧迪小車在連雲港出現,長汀法院立即通過執行指揮平臺委託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該小車實施扣押。4月23日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立即召集執行幹警研究部署扣押該車輛。次日,在交警部門的聯動配合下,成功將被執行人謝某和所有的奧迪小車扣押。同時,被執行人謝某和迫於法律威懾和執行壓力償還了申請執行人92000元,案件得以成功執結。

典型意義:在“執行攻堅”行動中,執行聯動機制極大地加強了法院的執行力度,形成“聯動執行一盤棋,合力攻堅執行難”的格局,把破解執行難推上一個新臺階。

8

案例八:申請執行人羅平某、羅葆某、李新某、王菊某、陳雪某等與被執行人賴某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被執行人賴某明酒後駕車造成兩死三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引發5起訴訟。經上杭法院判決,被執行人賴某明應賠申請執行人共計149.73萬元。被執行人賴某明被判處刑罰收監後表示沒有能力賠償,其家屬亦拒絕代為賠償,申請執行人遂向上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執行幹警立即對被執行人賴某明的所有財產信息進行查詢,但僅在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到其在上杭城區有房產一套。執行幹警與被執行人賴某明的家屬聯繫,進行法律釋明和思想疏導,動員他們勸導被執行人賴某明以其財產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同時,與被執行人賴某明服刑的監獄聯繫,請監獄協助勸導被執行人賴某明儘早履行義務,以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爭取減刑機會。經過不懈努力,被執行人賴某明的親屬轉變態度,主動要求法院對該案進行和解。在多方協調下,申請執行人表示願意在法院主持下進行和解,5起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賴某明的家屬達成由賴某明家屬代為一次性支付18萬元,後分期支付62萬元,放棄餘款的和解協議。

典型意義:本案創新執行理念,激發執行潛力,因案施策,在對被執行人家屬進行明法釋理的同時與監獄部門形成執行合力,達到雙管齊下,化解社會矛盾的效果。

9

案例九:申請執行人李永某、鍾榮某與被執行人陳永某、肖益某、肖某榮人身損害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新羅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肖某榮應向李永某、鍾榮某支付因李曉某的死亡產生的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75322元;肖某榮的賠償責任由其法定監護人陳永某、肖益某負擔。因陳永某、肖益某、肖某榮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李永某、鍾榮某向新羅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新羅法院依法向銀行、不動產中心、車管、工商、證券等多部門提起查詢申請,均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李永某、鍾榮某多次來訪主張其家庭經濟困難又遭遇不幸,希望法院給予幫助。新羅法院立即對其家庭情況調查瞭解,確屬困難。2018年春節期間,新羅法院依法將其列入特困申請人,並給予司法救助2000元。同時,加大執行力度,於2018年5月10日前往陳永某、肖益某、肖某榮居住地,傳喚其至新羅法院履行還款義務,2018年5月16日陳永某履行了部分義務。因陳永某、肖益某、肖某榮經濟條件不好,申請剩餘執行款進行分期履行,李永某、鍾榮某同意分期履行,並放棄償還遲延履行金。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人身損害,雙方當事人經濟較為困難,且系未成年人案件,執行難度較大,執行法院通過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拘傳、拘留、司法救助等多舉措開展執行,大力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10

案例十: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黃某良、黃某旺承攬合同一案

典型意義:法律也有溫情,執行案件時既要有鐵血手段更要時刻保持人之本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