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給錢就到北京上訪相威脅擾亂秩序、索要財物 兩非法信訪人被判刑

近日,墊江縣法院依法審理了兩起信訪人員非法信訪案。兩案的被告人曾某甲、劉某甲原系夫妻,違反國家信訪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在其訴求已經相關部門依法處理的情況下,仍然多次採取到公共場所鬧事、以不給錢就到北京上訪相威脅等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索要公私財物。被告人曾某甲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劉某甲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二人上訴後,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8年5月18日晚,曾某甲與劉某甲的養女劉某乙在其男友曾某乙家意外高墜死亡,曾某甲及劉某甲認為是墊江縣公安局桂陽派出所民警接警不作為,才致使女兒劉某乙被曾某乙害死,因而不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要求追究曾某乙的刑事責任,並要求國家賠償數十萬元,同時追究相關公安民警瀆職責任。二人訴求通過相關途徑未得到滿足後,便長期到墊江縣、重慶市、北京市等多地多部門上訪,期間二人多次被行政拘留、訓誡,曾某甲曾被勞動教養1次。墊江縣桂陽街道辦事處、墊江縣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在此期間也先後以困難補助、節日慰問、住院慰問等形式幫扶曾某甲、劉某甲。

2013年5月30日,經重慶市公安局信訪事項終結評審委員會評定,對二人信訪事項依法認定終結。在信訪終結後,曾某甲、劉某甲仍然採取到北京等地上訪、到法院、政府等國家機關鬧事等方式,要求相關部門滿足二人非法訴求。期間,二人多次在墊江縣法院立案大廳、墊江縣政府辦公大樓等公共場所敲打鐵盆,以不給錢就要到北京上訪相威脅等方式索要財物近五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曾某甲及劉某甲在其養女劉某乙因意外高墜死亡後,主觀臆斷劉某乙的死亡系公安民警接警不作為所致。在經過相關部門調查已得出接警民警並無瀆職情況,經屍檢及專家認定劉某乙確屬意外高墜死亡的結論下,二人違反國家信訪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在自己的訴求已經相關部門依法處理的情況下,仍然多次採取公共場所鬧事、以不給錢就到北京上訪相威脅等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索要公私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行為人有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不管是在信訪終結前,還是在信訪終結後,二人均多次到縣政府辦公樓大廳敲打鐵盆鬧事,尤其是二人在墊江縣法院立案大廳,連續數天敲盆鬧事,並隨地大小便、將糞便塗抹在大門上,用身體堵塞大門,導致法院立案大廳的秩序嚴重混亂,工作人員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無法為前來辦事的群眾服務,而以上場所均是為廣大群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場所,應認定為“公共場所”。故被告人曾某甲、劉某甲的上述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行為人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尤其是被告人曾某甲、劉某甲在信訪終結後,以不給錢就到北京上訪相威脅等方式,向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索要錢財近五萬元,屬情節嚴重的行為,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上,被告人曾某甲、劉某甲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結合其他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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