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祕密” 不是政府拒絕公開信息的擋箭牌!

“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不是政府拒絕公開有關信息的擋箭牌!

“根據XX規定”“根據XX省政府下發的通知”,實踐生活中,尤其是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在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催告書、強制拆除決定書等書面文件中,經常會見到這樣或者那樣的關於某項目批准建設用地的批覆等文件,但是,被拆遷人直到接到限期拆除通知書也未見到有關用地審批材料、批覆,這時候,被拆遷人就需要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向有關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然而,這條路看起來卻並不是那麼好走,因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賦予行政機關對部分信息可以不予公開的權利,即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在第三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政府可以不予公開,但不公開損害公共利益的除外。這無疑為政府不公開部分信息提供了擋箭牌。河南省鄭州市的張先生在向被告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試驗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公開有關信息時,就遇到了該問題,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在“涉及個人隱私第三人不同意公開”的情況下,如何獲得該信息。

“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不是政府拒絕公開信息的擋箭牌!

只獲得部分申請的信息

2015年9月18日,家住河南省鄭州市航空港銀河街道辦事處某村的張先生在該村的合法承包地及地上養殖場被強行摧毀,為核實地方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張先生向港區管委會的內設機構經濟發展局申請公開“河南省鄭州市航空港區銀河辦事處某村、某村兩個自然村的‘合村並城工程’項目的立項批准文件及報批材料”,但是,被告認為申請的信息涉及第三人鄭州航空港區航空置業有限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信息及其員工的個人信息,於是被告徵求了第三人的意見,第三人不同意公開該信息,被告於是只公開了航空港區銀河辦事處某村、某村兩個自然村的“合村並城工程”為南區18號安置項目,並且隨文附上了南區18號地安置項目的《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確認書》,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回復、實體程序均違法,在聖運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起訴。

勝訴勢在必得

本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審理過程中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涉案回覆、涉案徵詢意見函及回函、《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確認書》等證據不能顯示被告公開的信息屬於申請人申請的信息,也不能顯示相應備案申請材料確實涉及他人隱私,最終因缺乏證據支持而敗訴,法院撤銷了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回復並責令其於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答覆。

本案判決最重要的是,法院明確表示即使申請的部分信息材料中包含涉及有他人隱私的內容,被告也可以採取遮蓋、隱蔽等方式予以區分處理,被告以相關材料中涉及有他人隱私內容為由不作區分地拒絕公開申請人的全部備案材料,違反法律規定。

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行政機關拒絕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據,並規定只有在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公開,這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了行政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在第三人不同意公開的情況下,政府便會直接了當、順理成章地不公開相關信息,將這部分信息公開與否的決定權直接交給了第三人,這就很容易導致第三人權利的濫用,並且,在如今利益充斥的商業化社會,極易出現政府與第三人私下事先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現象,尤其在徵地拆遷案件中,審批手續不全、補償安置金不到位的情況大量存在,各種違法點被隱匿。因此,對於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不能輕易不公開,即使是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公共利益、第三方隱私、不公開給他人造成的損害以及行政權力規制之間予以衡量,或者能夠採取其他合理方式公開的情況下,儘量公開而不是直接將該信息公開的否決權直接交給第三人。

典型意義

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雖然有些信息會涉及第三人的隱私、商業秘密,但是這絕不能成為政府拒絕公開該部分信息的擋箭牌,政府始終要牢記“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要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對於這些信息,在衡量第三人隱私、公共利益、不公開造成的損害、行政權力規制之後,如果公開該信息並不會給第三人造成實質性損害,且有利於監督行政權力時,是可以予以公開的,或者能夠採取遮蓋等方式公開主要信息的,可以公開。

法條鏈接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不是政府拒絕公開信息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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