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們,你們認為的“商業祕密”可能就是一堆廢紙,一文不值!

老闆們,你們認為的“商業秘密”可能就是一堆廢紙,一文不值!

導讀

現實企業經營中,有些企業並未對保護商業秘密引起足夠的重視,一旦商業秘密洩露,企業將會產生巨大的損失。有些企業雖然重視,但發生了侵犯商業秘密的事件,也不能維權成功,尤其原因是沒有從法律角度做好商業秘密的制度設計。

基本案情

被告陽某、賀某原在GG公司任淘寶店客服,熟悉和掌管公司內部客戶信息。兩被告離職後自立門戶,成立與原公司的業務性質相同的WW公司,並將原公司的客戶發展為自己的客戶。

原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兩被告侵犯了其商業秘密,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方的經濟損失並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最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GG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案中,原告方的客戶信息資料不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條件,原告所謂的“客戶信息資料”僅僅是指客戶名稱及聯繫方式,這些客戶信息資料通過利用互聯網等方式可以查找到,且這些客戶為了獲得更優惠的價格和更優質的服務,往往會主動與其他公司聯繫,對比服務的價格和質量,這些都客觀上決定了原告的客戶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信息處於公眾知悉狀態。

同時,原告方並未對其客戶信息採取相關保密措施,原告公司的員工可以輕易地獲取這些客戶信息資料。

因為原告方的客戶信息資料不屬於商業秘密,故二被告拉攏原屬於原告公司的客戶並以WW公司與其簽訂服務協議的行為未侵犯原告的商業秘密。

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支招

在實踐中,許多企業往往並未對保護商業秘密引起足夠的重視,一旦商業秘密洩露,則企業將會產生巨大的損失,為避免這種悲劇的重演,律師建議企業應當採取正確的方式保護商業秘密。律師建議,若企業要成功維權,要做到以下:

一、企業的客戶名單是否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條件,且客戶與權利人形成了長期的合作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彙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

客戶名單能否構成商業秘密,是一定要完成從普通到特殊的轉變的,即權利人所主張的客戶名單不僅僅是一個聯繫電話,而是多年交易保留下來的記錄,是經過長期與客戶交流與溝通後,對客戶的交易習慣、要求彙總後形成的能區別於公知信息的深度的特殊客戶信息。

二、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包括“不為公眾所知悉”、“價值性及實用性”和“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大要件。

“客戶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使企業營業額增加,因此已經符合“價值性及實用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洩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因此,人民法院在認定權利人是否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之時,會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

一般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對於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四)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五)簽訂保密協議;

(六)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綜上,要保護好企業的商業秘密,要重視從法律角度採取相應措施。否則,明明知道別人侵犯了你的權益,往往也只能是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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