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區法院判處“老賴”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沙市區法院判處“老賴”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伍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經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目前二審作出判決。

規避執行 妄圖“逍遙法外”

2015年3月,沙市區人民法院判定由被告人伍某某償還原告王某借款295000元,判決生效後,伍某某一直未履行判決,王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伍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被依法司法拘留後,仍對抗執行,以無力還款為由拖延、推諉。

全面查控 找到關鍵線索

再狡猾的狐狸也有露出尾巴的時候,沙市法院的執行法官一直沒有放棄對該案的執行工作,全方位查控其財產情況。2016年11月,被告伍某某將自有廠房以260萬轉讓給買主,獲取轉讓欠款後依然不履行判決,沙市區法院執行工作人員立即依法扣劃被告存款。在工作人員等待銀行扣劃完成的回執文書期間,遭遇被告人謾罵、威脅,行為惡劣。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伍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伍某某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酌情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判後,被告人不服,以事實不清為由提起上訴。

一錘定音 切莫以身試法

二審經審理,查明伍某某犯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事實及證據與一審相同,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仍拒不執行,查明屬實,中院予以確認。且對執行人員進行謾罵威脅的事實,不僅相關執行文書、《房地產轉讓合同》等書證證明,還有監控視頻予以證實,足以認定伍某某希望判決無法執行、司法權威受損害的結果發生,具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故意。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但考慮到二審中,被告與原申請執行人於2018年5月15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可予以從輕處罰。

故在基本符合原判情況下,酌情對伍某某從輕處罰,決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內予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本案中,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案件款,但採取逃避執行等方式對抗法院執行,甚至採取侮辱執行法官不當行為,侵害法官權益,公然挑釁司法權威和司法尊嚴。結果誤判形勢,低估了法院執行的決心,以身試法,受到法律嚴厲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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