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件频发 下游买票企业也应重罚

虚开发票案件频发 下游买票企业也应重罚

□ 文 栾岩

5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消息称,上海警方通过3个多月的侦查,近日捣毁了以黄某、侯某、周某等人为首的数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团伙,成功破获“12.14”特大虚开发票专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据悉,黄某等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40余家空壳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全国百余家企业虚开销项发票,涉案开票金额超过30亿元,非法获利1 000余万元。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有多种类型。例如,一些人胆大妄为,以虚开发票为生财之道,通过空头注册、虚假出资等方式设立“皮包公司”,大量虚开发票卖给有需要的公司来赚取扣点;有的企业销售对象以普通消费者为主而很少开票或者购货方不需要发票入账,上游供货商则默认提供发票,这些企业长期“只卖不开”造成进项盈余,便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上述“12.14”案件即是第一种作案类型。

笔者认为,虚开发票违法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部分下游企业出于偷漏税等动机,对虚开的发票有“需求”。例如,在“12.14”案中,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一些不法企业经侯某、周某等人介绍,将钱款打入黄某旗下空壳公司的帐户,黄某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扣除2%~3%的手续费后将钱款打入侯某、周某等人的个人帐户,并由后者将发票和剩余钱款交给上述企业。从根本上来说,虚假发票并非备货待销的产品,而是“定制品”,没有下游企业的参与,虚开发票行为是不太可能发生的。

其实,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一十条,对于虚开发票、非法出售发票、非法购买发票乃至持有伪造的发票等罪行的定义和量刑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执法部门对下游企业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惩处力度不足,公安机关追究刑责的案例不多,税务机关罚款金额也不大,导致法律震慑力不够。笔者建议,对于非法购买发票的企业,即使不动用《刑法》,税务机关也应勒令其补足税款,并处以2~3倍罚款,以儆效尤。

二是我国的增值税征管稽查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例如,在“12.14”案中,黄某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不难发现,他们控制的空壳公司没有固定业务,每月开出的发票却高达上千万元,不论其钱款转账流程多么让人眼花缭乱,“没有实际贸易”的硬伤是无法掩盖的。因此,只要税务机关能够及时、仔细地进行稽查,这类公司还很容易被查处的。

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强化增值税征管能力,已取得显著进步,但仍有提升空间。比如,很多人都知道,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的美国国内收入署(IRS),执法权力很大,税务稽查极严,掌握着所有美国人的社会安全号和银行账号,被称为“美国最令人闻风丧胆的政府部门”。在我国,不论是增值税体系的完善,还是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都需要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资源配备,以适应新时期的税收征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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