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案件頻發 下游買票企業也應重罰

虛開發票案件頻發 下游買票企業也應重罰

□ 文 欒巖

5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消息稱,上海警方通過3個多月的偵查,近日搗毀了以黃某、侯某、周某等人為首的數個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團伙,成功破獲“12.14”特大虛開發票專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5名。據悉,黃某等人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控制40餘家空殼公司,以收取開票費的方式,為全國百餘家企業虛開銷項發票,涉案開票金額超過30億元,非法獲利1 000餘萬元。

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有多種類型。例如,一些人膽大妄為,以虛開發票為生財之道,通過空頭註冊、虛假出資等方式設立“皮包公司”,大量虛開發票賣給有需要的公司來賺取扣點;有的企業銷售對象以普通消費者為主而很少開票或者購貨方不需要發票入賬,上游供貨商則默認提供發票,這些企業長期“只賣不開”造成進項盈餘,便將盈餘部分虛開發票給一些企業,從中收取手續費。上述“12.14”案件即是第一種作案類型。

筆者認為,虛開發票違法現象之所以屢禁不絕,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部分下游企業出於偷漏稅等動機,對虛開的發票有“需求”。例如,在“12.14”案中,在沒有真實貿易的情況下,一些不法企業經侯某、周某等人介紹,將錢款打入黃某旗下空殼公司的帳戶,黃某開具相應金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並扣除2%~3%的手續費後將錢款打入侯某、周某等人的個人帳戶,並由後者將發票和剩餘錢款交給上述企業。從根本上來說,虛假髮票並非備貨待銷的產品,而是“定製品”,沒有下游企業的參與,虛開發票行為是不太可能發生的。

其實,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至第二百一十條,對於虛開發票、非法出售發票、非法購買發票乃至持有偽造的發票等罪行的定義和量刑都作了明確規定。但在現實中,執法部門對下游企業購買、使用虛假髮票的懲處力度不足,公安機關追究刑責的案例不多,稅務機關罰款金額也不大,導致法律震懾力不夠。筆者建議,對於非法購買發票的企業,即使不動用《刑法》,稅務機關也應勒令其補足稅款,並處以2~3倍罰款,以儆效尤。

二是我國的增值稅徵管稽查機制有待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體系不夠完善。例如,在“12.14”案中,黃某等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並不難發現,他們控制的空殼公司沒有固定業務,每月開出的發票卻高達上千萬元,不論其錢款轉賬流程多麼讓人眼花繚亂,“沒有實際貿易”的硬傷是無法掩蓋的。因此,只要稅務機關能夠及時、仔細地進行稽查,這類公司還很容易被查處的。

近年來,稅務部門不斷強化增值稅徵管能力,已取得顯著進步,但仍有提升空間。比如,很多人都知道,隸屬於美國財政部的美國國內收入署(IRS),執法權力很大,稅務稽查極嚴,掌握著所有美國人的社會安全號和銀行賬號,被稱為“美國最令人聞風喪膽的政府部門”。在我國,不論是增值稅體系的完善,還是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都需要提高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和資源配備,以適應新時期的稅收徵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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