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到,承租人可否要求繼續使用違建?

一、以違建為標的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簡單講,即以違建為標的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二、無效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我們通常所說的合同無效,是自始、當然、絕對、確定無效,違建租賃合同的無效即是此種無效。

所謂自始無效,即合同溯及至合同成立時即無效;所謂當然無效,即不需要任何人主張也不需要法院判決,合同都是無效的;所謂絕對無效,即合同對任何人都是無效的;所謂確定無效,即無效的合同不能修復轉化成有效合同。一個無效的合同,通俗講即不存在,什麼都沒有。

無效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沒有約束力(相應的法律責任是另外一回事),出租人不承擔交付符合約定用途的租賃物並不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義務,承租人也不承擔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對於承租人已經使用的時間,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佔用費),合同中關於租期的約定也不再具有約束力,即即便租期未到,承租人也無權要求繼續使用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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