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公司偽造證據 結果害了自己

配合公司伪造证据 结果害了自己

工廠打工期間頭部受到重傷,工傷鑑定為傷殘三級,打工者遭遇讓人同情,但索要工傷賠償款的訴訟請求卻遭法院判決駁回。近日崑山法院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賠償到賬卻轉手給了僱主

2013年原告趙先生進入被告崑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工作,公司為趙先生購買了僱主責任險。2014年工作期間,趙先生因為頭部受重傷造成三級傷殘。經過與公司的幾番協商,雙方最終同意以55萬元作為最終的賠償金,由被告崑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一次性支付給原告趙先生。2016年被告崑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一次性將55萬元賠償款打入趙先生的銀行賬戶,當日趙先生的妻子卻隨即將這筆賠償款從銀行取出來交給了一位李先生。

經調查,李先生是被告崑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的職員,該公司當初為趙先生購買的僱主責任險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的約定只有公司向趙先生支付了賠償款之後,保險公司才可以把保險賠償金支付給趙先生的公司。趙先生的公司為獲得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款,要求趙先生幫助其偽造已經支付了工傷賠償款的轉賬支付記錄,以順利拿到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款。但沒想到的是,被告崑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在提交了轉賬記錄給保險公司並順利拿到保險賠償款後,對趙先生便不再支付工傷賠償款,趙先生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保險合同糾紛訴訟,要求被告崑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及保險公司支付其工傷賠償款共計55萬元。

證據顯示賠償已經支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照法律規定僱主責任險的保險金應當直接支付給原告趙先生,但該案中被告崑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在保險理賠時提交了已經向趙先生支付了工傷賠償款的銀行支付憑證,所以依照法律規定在公司已經對趙先生進行了相應賠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保險賠償款直接付給被告崑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的行為並無不當,同時由於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原告與被告公司之間的其他糾紛本案不予理涉,原告可另行主張,並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法官說法:應依法保護兌現自己合法權益

根據《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的僱員發生保險單所載明的事故或疾病的,可選擇直接持相關材料向保險公司直接申請理賠,也可選擇向僱主索賠,僱主代為支付了事故賠償金後,持有效支付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人只在僱主與僱員的賠償協議範圍內賠償,不能超額賠償。

本案中,趙先生與被告公司原定的理賠計劃即上述後一種方案,不料公司在獲理賠後出爾反爾。因本案是一起保險合同糾紛,趙先生與僱主公司之間的僱傭關係人身損害賠償不在案件理涉範圍內,故法院未予處理,趙先生可在蒐集證據後,另案訴訟主張。在此,也提醒廣大勞動者,與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後,應依法保護、兌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感謝崑山法院 孫振燕 陸鶯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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