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證據「偷」自家的錢 五華一男子被行政拘留

丈夫賺的錢交由妻子保管,然而當丈夫需要拿錢給工人發工資時,卻遭到妻子的拒絕。近日五華一男子為了避免妻子懷疑,特意偽造作案現場,“偷”走了自家的3萬元人民幣。那麼該男子將面對怎樣的處罰呢?

9月19日16時許,五華縣公安局接到事主張某的報警,稱其家中“遭賊”,抽屜裡的3萬元人民幣被盜。接報後,該局刑偵大隊技術民警會同轉水派出所民警立即趕至現場展開偵查。

經現場勘查,民警發現事主張某家被盜房間和廚房窗戶上方的窗杆及房間內梳妝檯抽屜均有被撬痕跡,廚房窗戶被撬,窗戶外放有一把人字梯,給人的第一感覺就是嫌疑人是通過撬開廚房窗戶爬入事主家實施盜竊的。但通過“智慧新偵查”系統進一步勘查比對,民警發現其中有很多“漏洞”,並很快確認嫌疑人不是外人,而是事主張某的丈夫陳某彬(男,40歲,五華縣轉水鎮人)。

9月20日11時許,辦案民警在陳某彬的家中將其傳喚至派出所接受進一步調查。經審訊後瞭解,陳某彬是五華縣城一工地的泥水工“包工頭”,平時辛苦賺來的錢除了基本的開銷外,其餘的都交由妻子張某保管。近期因拖欠工人工資,陳某彬多次跟妻子商量先用她存放在家的3萬元發給工人,但張某均不同意。無奈之下,陳某彬才出此“下策”,拿走妻子存放的3萬元後再偽造家中被入室盜竊的痕跡。

陳某彬偽造證據,影響了公安機關依法辦案。目前,五華縣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人員陳某彬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謝偉霞)

【法律連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5日以上10日一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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