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春两兄弟醉倒草丛,被狩猎队员当成猎物击毙”应该怎么宣判呢?

刘贤齐

观点:这个“司考题”竟然在现实中上演,不得不让人唏嘘,首先需要搞清楚狩猎队员是否持有两证(狩猎证、持枪证),如果有双证的情况下,两人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没有双证的情况下,那么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当然最极端的情况就是狩猎队员明知对方可能是人,但是仍然故意射杀的,其行为无疑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背景

2017年1月12日晚上9点半左右,湖北蕲春大同镇葛山村村民周某生、周某江、周某华三人,经过狮子镇东山村路段的 时候,周某生因为饮酒过多站立不稳,不小心滑入山沟,其他两人本来想拉他,结果也不小心滑入山沟中。

三人努力想要爬出山沟,在附近进行狩猎的狩猎队员左某、汪某等人,见草丛中有动静,误以为是猎物。其中,左某持单管猎枪向草丛中开枪,击中周某生、周某江,造成二人死亡。

从上述的新闻中提取几个关键细节:

  • 1、案发时间为晚上9:30左右,天色已黑,而且是寒冬腊月;
  • 2、死者系掉入山沟中;
  • 3、案发低段位狮子镇东山村路段,说明在村庄附近;

二、狩猎队员构成的罪名

首先需要交代下,湖北、浙江等地为了射杀野猪确实有发放枪支并发放双证的事实,据此目前还不好判断狩猎队员是否持有双证的合法持枪人或是非法持有枪支,但是我个人推测该狩猎队员可能就是合法持有双证的持枪人员。

如果狩猎队员是合法持有枪支,那么结合第一段提取的几个关键细节,可以知晓:案发时间为寒冬腊月并且时间为晚上9点多,显然那会功夫很少有人还在外瞎晃悠的,故而狩猎队员判断是猎物也是情理之中,但是也有过失的地方在于,案发的地段是村庄路段中,狩猎队员应当预见到可能是村民的事实,但是显然其疏忽大意导致判断失误才引发悲剧,射杀他人。

故根据《刑法》规定,狩猎队员在明知案发路段系村庄道路时疏忽大意射杀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是考虑到案发时间为寒冬腊月晚上9点多,确实这种疏忽大意的过错程度较低,故而可以判断狩猎队员主观恶性小,且自身疏忽大意的过错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予以在法定刑下处罚,较为适宜。


麋鹿说法

现在哪里还有狩猎队啊,根本就是非法持有枪支。

事件回顾

1、2017年1月12日晚上9点半左右,湖北蕲春大同镇葛山村村民周某生、周某江、周某华三人,经过狮子镇东山村路段的 时候,周某生因为饮酒过多站立不稳,不小心滑入山沟,其他两人本来想拉他,结果也不小心滑入山沟中。

2、三人努力想要爬出山沟,在附近进行狩猎的狩猎队员左某、汪某等人,见草丛中有动静,误以为是猎物。其中,左某持单管猎枪向草丛中开枪,击中周某生、周某江,造成二人死亡。

我的看法

首先,不知道这个狩猎队是谁成立的,是在当地政府的承认下成立的,还是默许下成立的,亦或者根本就是私人成立的。

反正说政府让成立狩猎队,我是100个不相信,现在人那里还穷的要靠打猎为生啊,即使真的生活不下去了,也可以申请贫困补助。

我有理由相信,这个所谓的狩猎队,就是这些狩猎队的成员私自成立的,根本不合规矩也不合法,成员不知道通过什么方法弄到的枪支。

我认为该案中左某应该判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以及过失杀人罪;左某应该判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农村大学生

醉酒卧草未能醒,

是人是猎难分辨,

一弹一命快准稳,

岂料竟是两条命!



涉枪在国内是一种比较敏感和严重的问题,此案中的狩猎队员明显经验不足,愣是把人当做动物猎杀。其实这个案件乍一看事实清楚,责任清晰,基本上可以落槌宣判了,但是涉枪案件一定要搞清楚枪的来源,以及持枪人持枪的合法性,这个问题栋哥以为:

涉枪问题严重彻查抢源与持枪许可

题中提到“狩猎队员”,这种称呼貌似来自官方承认,并颁发持枪许可的民间牧民或山民,因为他们所处环境的需要,或是用来自卫或是用来保护财产,被政府和公安机关允许使用枪支弹药。若是持枪证与枪支备案完整真实,那么这起事件真的只是场以外,如若不然,则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在原有的罪行上累加刑罚。



非法持有使用枪支弹药和过失致人死亡

涉枪、致命,这两个在刑事案件中最严重的元素同时出现,按理来看十分严重,实则不然,若是狩猎队员有持枪许可,同时枪支弹药均有备案,此案最多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与死者家属赔偿达成一致,并且获得家属的《谅解书》,基本上会被判处3-5年之内,最有可能的是判三缓四,如若不然,光非法持有使用枪支弹药一向罪名就能判处5年以上,两罪并罚预计在10年左右。



酒醉最好在家中休息以防以外

最看不惯那种酒风差的人,喝多了原本应该在家中休息,而不是无休止的废话连篇,甚至四处招摇过市,既扰乱了社会秩序,还会给自己带去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一旦醉酒,最好选择室内休息醒酒,尽量避免外出,以防万一。此案看似结果恶劣,其实属于以外,主要还是看枪弹的来源与持枪的合法性。


栋哥曰


瞌睡虫和瞌睡龙

什么的狩猎队?连人和猎物都分不清就胡乱开枪,分明就是非法持枪的盗猎分子!

在我们老家乌兰察布市,也是有着山林草原的地区,大家轻易网个兔子麻雀什么的,都会被罚款或拘留,更别说持有猎枪,以前老辈的猎人早已将猎枪上交,谁家里敢私藏枪支?

就说湖北有神农架,有原始林,有野人山,但现在还有猎人存在的必要吗?

非法狩猎或盗猎,误将人当成猎物开枪,主观上就有故意的表现,看不清猎物就开枪肯定不是专业的猎手,死亡2人已经算是恶性事故,应当从重处罚,杀人和持枪及滥射数罪并罚才更好。

根据《刑法》第341条,非法捕猎的即手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何况是人?

根据《型法》第128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型,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仅仅是没有涉及人命的,那么曾经有私藏枪支弹药打猎误伤人命的,仅仅是被判5年有期徒型并处罚金3万的案例,对于一个人命来说即使是误杀,也是判得太轻。

这一次“猎人”如果有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话,不独开枪人左某应当重判,其他参于的人员也应严历处置,否则怎么告慰冤死枪下的2个冤魂?

生命不可轻视,无期都不为过,必须重判!


地平线上腺

什么是狩猎队员?蕲春大地是猎场吗?攻击目标都视察不清楚就举枪击毙,我认为:此行为不是过失而是故意,当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不要让犯罪嫌疑人钻了法律空子。中国法治往往就是败在这些人手中,避重就轻,无视法律,草菅人命,必须依法严惩。


浩然正气158623811

这个问题呀,就要牵扯到严重的法律问题了。首先本案件有两点;第一,狩猎队员?现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枪支,还有禁止捕杀野生动物。第二,枪杀人,是要受到法律的惩判的,这毋庸质疑。最后一点是:


这哥俩真的太倒霉了!

我们还是来看看国家的法律规定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相关问题:

1、有持枪资格但是没有携带持枪证件的构不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不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二、这属于过失杀人罪。没有故意杀人罪判的严重。但是也同样会受到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可参考《过失杀人罪》的判定标准)


第三、如果是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话,那处罚就会更严重。当然是在违法的情况下。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有一项专门的保护法律文案,叫《野生动物保护法》,当然在《刑法》中也是明文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 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杂谈论者

奇葩呀!

你酒醉,装什么动物?

现在而今眼目下,狮子老虎蛇鹰都是保护动物,还有什么打猎?且,不是在珠穆朗玛峰顶上,而是在湖北,湖北,华中呀?当今人口虽多但地不大物又薄,但也不至于又苦又穷到了打猎为生吧?不但而且还居然是“狩猎队”!

狩猎队?!想来也就奇怪了……可奇怪的事也是天天都有的,如,如今的人,哪个不猎奇?!

于是,我想,这一定是假新闻,真笑话!∵ 要么,这狩猎队,在农村,当然应该必然并且肯定是专业的职业的是以猎为主以狩和打为手段还带有现代化火器的狙击手的队伍,维持的也是一种治安和秩序。就象城里的城管队员!

城里的城管队员,看见你的车你的摊乱摆乱放,他是要拖要罚的,影响治安呀!那……这狩猎队员,如看见路边草丛有不是草的野物,他……不打?一一才怪!活该你倒霉,这穷山僻壤,路上又无车又无人,路上干净平溜你不睡,硬要躲进草丛中装野猫子……狩猎队员又不是做游戏藏猫猫的,不打你打我呀?!

不过,,,我还是不信有其事。一不信如今还有什么狩猎队,二不信拿枪的打猎的枪法还一击而中居然还是睁眼瞎,两个能喝得大醉且还能山路的也决不会小得像地老鼠!一一那么大的目标,真要杀,必会:有意,有仇。


欣悦86398898

本案中开枪者至少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考试题,竟然出现在生活中!

1、本案中的狩猎队员,如果是把草丛中的醉酒的两兄弟当做野兽射杀,这就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象错误。狩猎员本来以为是野兽,实际上是人,其本意是想射杀野兽,没有预见到是人,而是将人杀死,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2、本案中的狩猎员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枪支管理法》规定,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备强制,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如果本案中狩猎员未经国家批准私自使用枪支去打猎,就够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综上,如果本案中狩猎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则应当数罪并罚。属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法律视界

湖北蕲春两名兄弟,醉倒在草丛中,被狩猎队员当成猎物,击毙,这样真的是太可怜了。不过这样也是有原因的,再怎么样狩猎队员,也不会把人当成猎物击毙吧,而且是活生生的人,攻击目标的时候,难道都不看下对方,是人还是什么吗。所以过失杀人导致别人死去,是应该负责任的。这算是打猎呀,看清人和动物的区别,还是挺大的吧,怎么会把人给杀了呢。相信法律是公平的,他们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定的惩罚,不过两兄弟为什么会,醉倒在草丛里了吗,喝酒真的是对自己很有伤害啊,不仅有的人酒后驾车,导致生命失去,还会经常做出这样的事情,像是之前就有人醉倒了,之后在大冬天的晕倒在路边,这样也是自己的生命于不顾啊。所以双方都有过错,不过狩猎队员也真的是太过分了,怎么能把人当成猎物击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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