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就會喂母親吃飯的他,最後竟然被她親手勒死

我們本來有機會可以改變這個悲劇……

3歲就會喂母親吃飯的他,最後竟然被她親手勒死

3歲就會喂母親吃飯的他,最後竟然被她親手勒死……

(律法檔案·102輯 文/曼春)

原來,這條熱搜的主要內容是一位未檢科(未成年人檢察科)檢察官寫給她承辦的案子中一個已經遇害的小朋友的一封信。

3歲就會喂母親吃飯的他,最後竟然被她親手勒死

3歲孩子被精神病母親勒死 圖源:@現代快報

這位未檢科的檢察官一連用10句“孩子,請你原諒”開頭。在信中,檢察官向大家呈現了一個小朋友在短短3年的人生中所遭遇的不幸。

他的母親未婚就和某個男人生下了他,而後這個男人便下落不明,似乎是拋棄了他們母子。更加糟糕的是,由於這位母親掌握的信息實在太少,根本就無從尋找這個不負責任的父親。

他出生之後一直生活在一個只有母親的單親家庭中,從來都不知道父親是誰,也從來都不知道和父親一起嬉戲玩鬧是什麼滋味。

更加不幸的是,他的母親存在輕度的精神疾病,她時常會出現關係妄想(又稱牽連觀念,指患者把周圍環境中一些實際與他無關的現象,都認為與他本人有關。把別人所說的話、報紙上的文章、不認識的人的舉動,都認為對他有一定的關係,常與被害妄想交織在一起)和被害妄想的症狀。因此,這位母親一直無法正常地參加工作、撫養孩子。

他比同齡的小朋友更早地學會了照顧自己、承擔生活;他很早就可以自己吃飯、穿衣,甚至可以在母親神志不清的時候喂她吃飯。

當然,因為母親沒有收入、精神不正常,他從小沒有享受過他這個年齡的孩子應有的教育和快樂,在別的孩子無憂無慮地參加夏令營的時候,他只能和母親在火車站滯留。

3歲就會喂母親吃飯的他,最後竟然被她親手勒死

一群可愛的小朋友在畫畫(圖文無關) 圖源:聚圖網

他在2018年1月13日的那天下午,被自己的母親用一條圍巾勒死了。因為在那天下午,他的母親似乎是在精神病發作的情況下,認為自己(指母親自己)馬上就要死了,而一旦自己死後,無人照管的他很可憐,因此決定把他殺死,以免受苦。


也就是說,在我們的國家,對於那些不合格的父母,對於那些正生活在不合適的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我們其實是規定了救助制度的——撤銷監護權

什麼是撤銷監護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中明確規定了: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3歲就會喂母親吃飯的他,最後竟然被她親手勒死

小女孩的父親因為智力障礙被認為不適合繼續撫養她(圖文無關) 圖源:《我是山姆》劇照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對未成年人成長不利的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可是,這條看似不錯的法律,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實質上處於一種“休眠狀態”。

也許有細心的讀者已經發現了問題的癥結所在: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另行指定監護人……

正是這種極為模糊地表述,使得我們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不知道具體哪些人可以或者應當行使申請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的權利,在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之後,又應當指定誰作為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撤銷監護權的申請人&撤銷後的指定監護人

針對“哪些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權”這個問題,主要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2014年底出臺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

我們先來看《意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而在《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中也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當然,正如文章開頭的那位檢察官所說,檢察機關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有權申請人提出撤銷未成年監護人監護資格的建議,依據《意見》第三十條的規定:

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對於監護侵害行為符合本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而相關單位和人員沒有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建議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至於撤銷監護權後重新指定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會先在合適的親屬中選擇,比如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不過從司法實踐中來看,一般從前兩類人,也就是說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未成年人的兄、姐中選擇合適的監護人比較常見。

當然,假如說沒有比較合適的人員或單位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話,那麼根據《意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總的來說,上面所列舉的這些個人或單位,基本上涵蓋了那些義務或職責範圍中應當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單位或個人。

那麼,當這麼多細則、規定出臺之後,受害的未成年人又是否從中得到了救助呢?我們接著往下看。

我國撤銷監護權第一案

由於父母發生矛盾,在女孩小麗很小的時候,就被她的父親邵某帶回了徐州老家。此後,小麗一直跟父親一起生活。

回到老家的邵某一直沒有固定工作,靠打零工維生。對於女兒小麗,邵某也是動輒打罵,甚至出現過猥褻、強姦女兒的行為。

不堪虐待的小麗逃出家門被好心人張女士幾次救助之後,父親邵某的惡行也隨之曝光。最終邵某因強姦、猥褻的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3歲就會喂母親吃飯的他,最後竟然被她親手勒死

父親性侵女兒(圖文無關) 圖源:東方女性網《親生父親糟蹋女兒,禽獸父親為洩慾火強姦兩親生女兒》

然而,擺脫惡父的小麗並沒有過上新生活。因為她的母親王某在小麗隨父親邵某回到徐州老家之後就再也沒有來看過她,也從來沒有付過小麗的撫養費用;而在父親邵某入獄服刑之後,小麗的母親王某也拒絕把女兒接過去撫養。

也就是說,小麗的父母作為她的監護人,均不願或無法承擔起對她的監護責任。

在這樣的情況下,當地民政部門發起了撤銷小麗父母監護權的訴訟。人民法院在經過詳細調查、庭審之後,最終支持了民政部門的訴請,並且指定當地民政局為小麗的監護人。而之前多次救助過小麗的好心人張女士作為小麗的臨時照料人,將與民政部門簽訂“助養協議”。

這個“助養協議”約定由張女士實際撫養小麗,由民政部門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此外還約定了其他一些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也就是說,在簽訂這份“助養協議”之後,將由張女士實際承擔照料小麗的責任。

這起案件作為《意見》發佈後的第一例判決撤銷監護權的案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標誌著那個曾經休眠的“撤銷監護權”制度被喚醒,開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也標誌著有很大一部分受到監護人侵害的未成年人有了獲得新生活的機會。

然而,隨著這項制度的不斷推進,新的問題也在不斷產生……

隨之產生的那些問題

當然,除了監護人本身合格這個原因之外,其實這也反映了我們對於受到不合格監護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護,還存在比較大的漏洞和問題:

1. 有權申請人難以發現未成年人的受害情況,而通常事情爆發之後,很多未成年人已經遭到不可挽回的傷害,比如文章開始那個被母親勒死的孩子。

2. 部分有權申請人怠於行使權利,他們或者是怕麻煩,或者是不作為,對於主動行使自己的申請權的積極性不高。

3. 監護人的監護資格撤銷之後,新的監護人的落實也是一大問題。雖然《意見》明確了由民政部門作為兜底部門可以取得受害未成年人的監護權、由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但是實踐中也確實存在部分機構能力有限,無法妥善照料受害未成年人的情況,再加上良好的家庭環境更有利於受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等客觀因素,使得監護權撤銷後的未成年人安置成了一個問題。

最後一個問題,你認為怎樣才能更好地發現身處不良監護之下的未成年人呢?歡迎留言和我們溝通交流哦~

[1]《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七條、三十條、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

[4]現代快報:《3歲男孩被精神病媽媽勒死,檢察官10句“孩子,請你原諒”看哭網友》,2018.4.27

[5]中國新聞網:《撤銷監護權第一案:孩子監護權被判給民政局》,2015.2.5

[6]沈漁邨.精神病學[M].第5版.人民衛生出版社,2009

主稿:曼春;審稿:夏小婷;顧問:JOJO;校對:天空;題圖:花顏公子;排版:初夏來臨小分隊

3歲就會喂母親吃飯的他,最後竟然被她親手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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