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遇害案”救援隊要求滴滴支付100萬懸賞獎勵,你覺得合理嗎?

優米海淘

空姐遇害案中,滴滴公司本著負責的態度懸賞百萬緝拿兇手,其本意原為幫助警方儘快破案,提供兇手劉振華線索及信息的人員的一種獎勵。而打撈屍體的打撈隊也只是在警方鎖定嫌疑人下落的情況下打撈出屍體,這與滴滴公司的百萬懸賞的初衷是不同的。



此次打撈隊向滴滴公司索要百萬元懸賞承諾其實是不妥的,而且是在滴滴公司內憂外患的節骨眼上,如果滴滴公司不給,勢必給滴滴公司雪上加霜,被競爭對手利用影響公司形象,而給了的話,這與冤大頭無異,打撈隊的算計也會得逞。

我想最終的結果應該不是全給,但也不定比平時的市場價格高處許多,而最終到底給到什麼程度也就不一定了,從打撈隊僱傭律師前去索要百萬懸賞,我們也不難看出,打撈隊其實心裡也沒底,不然也不會委託律師。


不管怎麼說,空姐遇害案中,滴滴公司是負有責任,市場準入門檻過度、把關不嚴,但也不能因此而沒有自己的原則,滴滴公司不論給多少這都是公司成長的代價吧。


天涯0咫尺


付建律師


如果我們能仔細的梳理一下整個事件的過程就會發現“救援隊”其實並不是獨立的發現線索並根據線索打撈出疑犯屍體的,所以個人觀點是“救援隊”要求滴滴支付懸賞費用的條件不夠成熟,滴滴有可能不會在懸賞意義上支付賞金,但是可能會在其它意義上給予救援隊一定的費用,這個其它的意義有可能名義上是“贊助”或者是“獎勵”。



為什麼會這麼說呢?我們先來梳理一下時間過程:

1、今年的5月6日凌晨左右,被害空姐叫了一輛滴滴車去往鄭州,隨後就失去聯繫,等到第二天就是5月7日被害者父親得到消息,其女兒已經被害身亡。

2、被害空姐被發現時下半身赤裸,並且身上有男性精斑,並且身上有多處刀傷,警方經過分析並鎖定空姐所乘坐的滴滴車司機為重大嫌疑人。

3、隨後經過警方的偵查,並通過相關監控發展嫌疑人在作案後棄車並跳河,所以進一步在嫌疑犯跳河處搜尋。

4、警方在通報了疑犯落水地點後,警方組織打撈人員並發現了一具男性屍體,疑似就是滴滴司機,並進一步組織隊伍打撈將其上岸。

以上就是此事件過程中的重要節點,其中第4條裡面明確說明了了打撈人員是警方組織的,而且疑犯棄車跳河的監控和疑犯落水的地點等線索都是警方首先得到的,就是說救援隊不是提供重要線索的第一人,它只是在警方的組織和指揮下做為具體下河的隊伍出現的,而且有當時的媒體報道作為依據。


再來看滴滴發佈的懸賞通告是怎麼描述的:

可以明確的看到滴滴懸賞通告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對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的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那麼反過頭來再看救援隊是不是提供了重要的線索呢?答案是否定的,一切的線索都是警方提供的,可以說救援隊只是執行的角色,所以救援隊要求滴滴支付賞金是沒有條件和理由的。

好多網友說救援隊打出的旗號是義務救援隊,所以不應該要求賞金,這個說法是不太嚴謹的,給不給賞金並不是你的旗號義務與否,應該客觀的看待救援隊提沒提供線索才是最重要的。

現在救援隊通過律師提出了賞金訴求,我覺得這種做法不太符合懸賞條件,而且在情理上也讓人們對救援隊產生了一定的誤解。反觀滴滴這一方面,我還是願意看到他能支付一定的“贊助費用”,因為畢竟人家是義務的為滴滴服務了,而且都是自費打撈,不過最後結果如何還是等待滴滴的回應吧。


石門實話

剛聽了央廣新聞→答案是合理的。

滴滴公司對所有公眾發佈公告:凡發現線索助公安破案者,將獎勵100萬→即無論是誰滿足此條他就要兌現諾言獎勵100萬,這種承諾只認主體而不管什麼質資。



據報道,"鄭州市紅十字會水上義務救援隊"雖然有義務兩字,但註冊的是非營利企業法人單位,因此"義務"與法人主張應的權利並不矛盾。

而且這"義務"二字是普通群而言,該救援隊幾年共打撈三十餘具屍體,都是無償的→但這次不同,承諾單位燒錢如紙,且對案件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此案不破,滴滴責任就沒完,因此,滴滴為了顯示企業的社會責任才出此懸賞l!

據報道,滴滴開始耍賴了→救援律第一打通電話後只十幾妙就被掛斷!!→目前打了五十幾個電話,開始是立刻掛斷,後來是無人接聽,現在是打不通,滴滴這種所為將令人不齒!

據報道,救援隊與公安簽有保密協議,他們不便透漏打撈細節→但其律師說:完全是救援隊獨立組織打撈出犯人屍體的→否則就成了無頭案。

救援隊對這次破案,功不可沒,滴滴兌現承諾→給錢吧!!


月亮TA爹爹

救援隊雖然是公益打撈行為,目的也是支持警方破案,但不能因為其身份而排除其獲取賞金的權利,救援隊找到犯罪嫌疑人遺體,使得公安機關迅速破案,滴滴公司應當依照約定向救援隊支付相應的懸賞金。

據報道,滴滴公司懸賞100萬元,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犯罪嫌疑人劉某的線索,並承諾對提供線索的人,視線索重要程序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經過日夜奮戰,救援隊最終將犯罪嫌疑人的遺體找到,也使得空姐遇害案最終成功告破。

涉案救援隊屬於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救援隊實施打撈行為也屬於公益支援公安局儘早破案,由於事發地水域河流流速較大,且水底堆積物較多,搜尋難度非常大,救援隊的專業打撈行為無疑相比一般人而言更加專業。

救援隊通過日夜搜救,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遺體並通知公安機關,最終使得該案成功告破,救援隊的這一線索無疑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滴滴公司應當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向救援隊支付相應的報酬。

滴滴發出懸賞廣告的目的本就是讓更多公益之士、知情人員、社會組織和個人都積極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線索,從而幫助警方儘早破案,早日懲治違法犯罪人員,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個人認為紅十字救援隊也不應當區別對待,應當獲得相應的報酬。


信陽劉偉

先來答疑:5月10日,空姐李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一事引發關注。當晚,滴滴發佈懸賞通告,懸賞100萬元尋找嫌疑人劉振華。滴滴稱,對於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5月12日4時30分許,“空姐乘滴滴遇害案”正式告破。近日,參與搜尋嫌疑人劉振華的鄭州市水上義務救援隊委託律師向滴滴提出懸賞支付,再次引發輿論關注。滴滴回應稱,有多個團體和個人向他們提出領取獎金的要求,希望申領人儘快提供有效證據,經公安機關確認後,會盡快將獎金髮放。

滴滴這麼回應:

在尋人啟事發出後,短短兩天時間裡平臺接到了三千多條線索,我們選取了當中可能有效的信息隨時同步給公安部門,由於目前有多個團體和個人向平臺提出領取獎金的要求,希望相關申領人能夠儘快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並經公安機關確認對案件偵破確有重大幫助,一經核實我們將盡快把獎金給到最合適的個人或團隊。

網友這麼看:

@Sunny丶shoes:有一說一,這錢不應該給打撈隊。

@耕種鋤耪一魯人:警察找到了線索,然後叫來打撈隊打撈,打撈後,警察查明屍體就是兇手,打撈隊只是出了打撈的力氣吧?

@零崎翼識Zerozaki:我覺得這個錢滴滴應該出,不過應該補償給受害人家屬而不是救援隊。

@Me周寧波:沒錯,滴滴敢承諾,就要敢擔當。

@土老老老冒兒:支持救援隊!

@JCL1Q84:滴滴公司如果聰明點,就該主動表示捐一百萬給這支公益打撈隊,算是做個慈善。

@lo洛lo:打撈隊說了他們做的是公益,但滴滴有承諾在先,滴滴是應該兌現的,至於兌現後這個錢怎麼分配,給誰,那得看了。

“義務”救援為何還“要錢”

受救援隊委託的付建律師解釋稱,水上救援隊屬於民辦非營利性企業,救援和打撈都是義務的。但這次滴滴是為提供“重大線索”懸賞,與幫助死者家屬打撈的性質是不同的。義務救援隊是利用自身的設備工具和人員發現嫌疑人併成功打撈,並經過公安機關鑑定,確定嫌疑人身份。具備協商支付懸賞金的資格。

“空姐遇害案”救援隊要求滴滴支付100萬懸賞獎勵,你覺得合理嗎?你怎麼看呢?(X)

大河客戶端

參與搜尋嫌疑人劉振華的鄭州市水上義務救援隊委託律師向滴滴提出懸賞支付,我認為是合理的。

1、滴滴公司公開發布的懸賞公告的行為屬於合同要約,在法律上有履行義務。

5月5日晚,祥鵬航空的空姐李明珠下班後從機場乘坐滴滴順風車回家,途中被殺害。在案件告破前,滴滴曾發佈公告,稱將會視線索重要程度,向提供線索者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

5月12日凌晨,鄭州市紅十字會水上義務救援隊配合警方在鄭州一河渠內打撈出滴滴順風車司機的屍體,警方確係是殺害空姐的兇手。現救援隊向滴滴要求兌現獎勵。應該說救援隊打撈是有公益的一面,但滴滴有這個懸賞公告,因此只要救援隊符合這個條件,滴滴就應該按照公告支付獎勵。

2、救援隊需證明打撈行為與案件告破重大幫助的有效、直接證據。

可想而知滴滴一發布懸賞公告後,會有很多人提供可能對案件告破嫌疑人信息的,比如發現嫌疑車輛、疑似嫌疑人行蹤等等。案件告破後,要求滴滴兌付獎勵的訴求人很多,這種情況下滴滴回應稱:“在尋人啟事發出後,兩天時間裡平臺接到了三千多條線索,我們選取了當中可能有效的信息隨時同步給公安部門,由於目前有多個團體和個人向平臺提出領取獎金的要求,希望相關申領人能夠儘快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並經公安機關確認對案件偵破確有重大幫助,一經核實我們將盡快把獎金給到最合適的個人或團隊。”也是合理的。因此救援隊要想獲得相關獎勵,提供證明材料是必須的。當然其他提供有效信息對案件有重大幫助的個人或團體,只要能提供有效證據,也應該可以獲得相應獎勵。

3、滴滴履行獎勵兌付,既是自身長期積累的負面形象的正面舉措,是危機公關;救援隊獲得獎勵,對今後公益活動更好更高效的發展也是一種積極有效的幫助。

綜上:我認為滴滴應該兌付獎勵,但具體金額要看證據有效性到底有多高;而且對其他提供有效信息對案件有重大幫助的個人或團體,只要能提供有效證據,都應該兌付相應獎勵。


天天軒主人

看“鄭州市紅十字會水上義務救援隊”這個名字,那大家的爭論也就在“義務”二字。既然是義務了,那到底該不該列入獎勵對象了。本人不是法律專業的律師,但是我就從人之常情四個字來說說我的看法。

本人覺得滴滴公司應該給予鄭州市紅十字會水上義務救援隊懸賞獎勵。

首先我們都知道空姐乘滴滴遇害事件在社會上引起的關注度影響力都是極大的,大家對滴滴公司也是一片聲討。這個時候滴滴公司我想也是承受了很大的壓力的。為了儘快給空姐家人一個說法也好還是為了給大眾一個說法也好,積極通過懸賞100萬獎勵給提供情者。那這個100萬的懸賞也讓我們大眾能直接的看到滴滴公司對這個事件的態度,多少還是覺得滴滴公司態度還是好的。

現在鄭州紅十字會水上義務救援隊我們先拋開他們的身份不說,他們通過自己的判斷分析通過行動找到了兇手,可以說完全符合滴滴公司公告上的內容。如果不支付賞金我本人覺得滴滴公司有點“雷聲大雨點小",最起碼滴滴公司的態度有點不近人情。人家幫了你那麼大的忙,你的態度卻來了個大反轉。這讓我開始懷疑滴滴公司開始的懸賞100萬隻是拿出來平復大眾,因為當時其實誰也不知道兇手在哪,兇手能不能抓住對不對。再說你也沒有特別說明一切義務救援隊不能參與100萬獎勵。

其次我們再來說義務救援隊。都是普通人,都要養家餬口,有時候救援可能會比普通工作遇到危險的指數高的多。如果我們說義務就是為了服務大眾,那連工資也不應該拿,那想一想你會去做這份工作麼?因為都是普通人,都要養家餬口過日子,都要想有付出有回報對不對。只不過獎勵的對象不一樣,所以不要再用義務綁架別人。

我想社會上有很多義務救援隊的單位組織,任何一個人出現危險需要救援,不管有沒有獎勵他們也會冒著可能得危險去幫你一把的。現在有說好的獎勵為什麼要把他們排除在外呢?



納蘭姑娘的快意人生


山青水秀167193282

不合理,鄭州市紅十字會水上義務救援隊請問那個什麼律師,解釋一下這個名字。鄭州屬於河南不?一定要讓全國人民再說河南人咋咋咋的麼????真不知道怎麼想的就能張這個嘴,該不會是那個律師想出名,鼓動人家義務隊,然後冒充是人家的委託律師在這挑事呢啊!!!案件不是你們提供線索破案的,殺人犯不是你們找到的,有什麼資格要錢?滴滴的懸賞應該給拍攝了殺人犯跳河的那個攝像頭。。。。你們是人不是東西,不要跟物去爭錢。。。。義務隊你們可以不參加,沒人強迫,還不如那些直接要錢打撈的,好歹人家明碼標價,沒想著既想當什麼,又想立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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