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王嵩
身份证号:4101051986xxxx0113
性别:男
年龄:31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17号院5号楼9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恢50号
立案时间:2017年1月21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张社香与王嵩、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执恢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告王嵩、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社香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时、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569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本金30万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98089220(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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