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太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廣東太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股票代碼:002433 股票簡稱:太安堂 公告編號:2018-048

債券代碼:112336 債券簡稱:16太安債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2、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提案的情況;

3、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形。

二、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時間:2018年6月1日下午2:50 。

網絡投票時間: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8年6月1日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8年5月31日下午3:00—2018年6月1日下午3:00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汕頭市金園工業區揭陽路28號廣東太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麒麟園中座二樓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柯樹泉先生;

6、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會議出席情況

1、參加會議股東的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34人,代表公司表決權股份數305,413,096股,佔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76,890.72萬股的39.7204%。

2、出席現場會議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投票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表決權的股份數304,589,701股,佔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76,890.72萬股的39.6133%。

3、參加網絡投票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31人,代表公司表決權的股份數823,395股,佔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76,890.72萬股的0.1071%。

4、中小投資者參加情況

中小投資者(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外的其他股東)共31人,代表公司表決權的股份數823,395股,佔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76,890.72萬股的0.1071%。

5、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四、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1、審議通過《關於延長公司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的議案》

同意304,613,901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383%;反對799,195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617%;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該議案獲得通過。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24,2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2.9391%;反對799,195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97.0609%;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0.0000%。

同意305,024,801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729%;反對388,295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271%;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該議案獲得通過。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435,1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52.8422%;反對388,295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47.1578%;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0.0000%。

3、審議通過《關於控股子公司申請銀行綜合授信及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的議案》

同意304,669,901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567%;反對743,195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433%;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該議案獲得通過。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80,2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9.7402%;反對743,195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90.2598%;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0.0000%。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周姍姍律師和於鵬律師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規範運作指引》、《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太安堂章程等相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廣東太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關於廣東太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廣東太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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