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的部署,特通告如下: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凡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为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有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义务,切勿心存侥幸,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生活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其下落,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及经营行为,对于提供线索的,人民法院将严格保密。

举报监督电话:022-69568702

特此通告。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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