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 關於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通告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決勝仗的部署,特通告如下:

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 關於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通告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具有強制執行力,被執行人應當自覺履行,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二、凡在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等被執行人,應當在2018年6月30日前自覺到人民法院如實報告財產,依法履行法律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抗拒人民法院的執行。

四、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予以罰款、拘留。被執行人為單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對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具有公職人員等身份的被執行人,應模範遵守法律,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公職人員的,除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外,還將向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及組織人事部門進行通報,建議相關部門依法依紀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六、申請執行人應積極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並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賦予的提起刑事自訴的權利,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權益。

本院嚴厲敦促:所有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履行義務,切勿心存僥倖,採取任何方式規避、妨礙、抗拒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否則將付出更大的經濟、信用及人身自由代價,在社會生活中處處受限、寸步難行。

歡迎廣大市民朋友積極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及其下落,監督被執行人的消費及經營行為,對於提供線索的,人民法院將嚴格保密。

舉報監督電話:022-69568702

特此通告。

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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