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短裤上班被开除,劳动法对这事儿到底怎么规定的?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说,上海某公司的金先生因为穿短裤上班被公司开除了,金先生2016年进入公司,最近因没有按照公司规定:不能使用私人手机以及不能穿短裤上班,最终被公司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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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不顾公司规定,使用私人手机,还穿短裤上班,多次被处罚。但是他认为,工作期间穿短裤,不足以认定为《劳动法》中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和他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然而,公司方则认为,入职前已告知金先生相关规定,且他也在文件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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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工作期间身穿短裤次数达到三次,符合公司劳动纪律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于是,金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获赔2万5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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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对于上述案件法庭宣布将择期作出一审判决。虽然该公司的管理规定比较奇葩,但是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而且是在员工都知情的情况下签字确认的,所以可能对于劳动法来讲,这个劳动合同还是具有合法性的,至于法院会不会认定金先生的赔偿诉求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普通劳动者需要了解的是:

用人单位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者赔偿,我们今天就来给大家普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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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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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或者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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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的具体金额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1.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如果您还有关于企业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纠纷,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问题,我们会安排专业的律师解答您的疑惑,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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