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組織兩“槍手”自學考試作弊 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被逮捕

1987年出生的男子趙某就職於一家教育諮詢公司。4月14日,趙某組織安排“槍手”張某某、袁某某在位於江夏區的武漢工程科技繼續教育學院內,代替他人參加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張某某、袁某某在代替他人考試期間,被考場工作人員發現,後被移交給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員。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屬於刑法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組織者趙某和“槍手”張某某、袁某某均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檢察官經審查,發現趙某除組織他人替考外,還涉嫌在考試過程中非法提供答案等其他犯罪行為,江夏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趙某批准逮捕,並出具了補充偵查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對趙某其他犯罪行為作進一步偵查。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偵查當中。

檢察官提醒,不論是組織替考、充當“槍手”或者託人替自己考試,均構成犯罪。對法律要心存敬畏之心,不要在違法的邊緣試探,心存僥倖換來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刑法修正案(九)》 增設了組織考試作弊罪等罪名,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納入刑法範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款所規定的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罪名應當確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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