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代考被抓現行!“槍手”和被替者雙雙被罰

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13日訊 “這次研究生考試,因為英語沒有準備好,就想找人替考,沒想到會觸犯法律......”陳某在審訊時後悔莫及。

近日,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一起代替考試案。2018年12月,陳某通過網絡尋找考研英語替考者。輾轉聯繫後,他和楊某接上了頭,談妥後支付了5000元報酬。

2018年12月22日下午14:00,在泰山職業技術學院進行的2019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巡考老師在巡考中發現考生身份證和桌籤姓名不一致,楊某代替陳某參加考試被當場查獲。

2019年11月,經公開審理後,犯罪嫌疑人陳某,楊某構成代替考試罪,且楊某已經進入考場並開始考試,代替考試的實行行為已經完成,造成了法益侵害結果,構成犯罪既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之規定,建議對犯罪嫌疑人陳某單處罰金4000元,對犯罪嫌疑人楊某單處罰金5000元。

替考行為嚴重擾亂考試製度,破壞考試公平,無視考試原則。考生不應抱有僥倖心理,對於替考事件,一旦發現將被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將受到相應的行政懲罰,更甚者需承擔刑事責任。

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罰修正案(九)》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比如職稱考試、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駕駛證考試、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試等都在此範圍當中,“考生”、“槍手”、“中間人”都有可能因此觸犯刑法。有些人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僅僅因為“有點好處”或者“關係不錯”,就代替他人考試,也不知道“替考”可能構成犯罪觸犯刑法,在僥倖心理下得此苦果。

閃電新聞記者 張雨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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