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周立波案大反转告诉你的不是美国法律有多厉害,而是美国差劲的律师有多多”,你怎么看这样的说法?

小也mikeyo

这不就是诡辩嘛,明明有罪的人因为有钱请律师就可以绕过法律,钻空子,穷的人就活该坐牢呗,自由的法治国度啊。有钱能使鬼推磨,这话真是一点不假!这要是穷人就等着死在监狱里吧!这次周立波这逃掉了。说白了就是胡搅蛮缠,这就是在美国。开车手里拿着电话警察就有权拦你,而且你的车还有枪和药品。你可以解释粉饰成无罪但是真相大家想想也知道。

本身也挺喜欢周立波的,喜欢看他敢于当下的一些现象,但是自从美国被抓之后,感觉好像是在告诉大家,无论事实如何,你只要有钱请到一位好的律师就可以扭转局面。但其实事实是如何呢?这位律师是排除这些证物的合法性,所以他才免于这次的罪责,但是他车上的枪和药品袋也确实在他车上,他自己也说过那枪是合法的,感觉法律就是有钱人可以玩的游戏。

个人和美国华人律师侧面打过交道,看到律师写的东西,水平之差就是国内学习很一般,甚至很差的中学生水平,不败才怪呢,那边这类律师华人特别爱摆出一付专家模样,其实扯淡得很。


加拿大家园

第一,周立波案检方败诉是因为“程序正义”。这里涉及很多中美法律不一样的地方,比如,开车打电话是二级违规,没有其他犯规,警察不能拦停你,即使拦停你警察没经过你同意也无权搜查你的车。

第二,美国法律追求的是“长期大泛围”的正义。美国警察在执法现场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即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也是执法所必须,在现场警察可以根据自己训练和经验判断使用必要措施直至开枪。但事后警察的所有行为必须在法庭经得最严格的挑剔。这一方面保持了法律的尊严,又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这种设置在“长期大泛围”保护了很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让极少数罪犯逍遥法外。辛普森就是最好的例子。

第三,在美国,警方,检方和法院是完全独立运作的。法官要保证不带任何预判,审定任何进入法庭的证言证词证物的合法性。

第三,对于周立波这种公诉案件,检方是公民付费的公职人员,这类人因为薪酬,个人经历,历史原因往往是法庭中最弱的一方。

第五,个人感觉,美国法律的这种“长期大泛围”的正义,并不完全是追求案发时的“绝对真理”,更多的是着眼于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


白头翁46844191

大错特错。

发展了几百年完善的法律,基本上把所有有可能犯法的事写进法律或是有了案例,正如香港一样,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你就可以做。

所以,香港或是西方国家,厉害的律师大都是私人执业,一般的律师在政府打工。而大律师厉害的可能不是他的法律知识的全面性,而是他专注在某一个范筹的案件。

私人执业律师厉害,那当然贵了,所以一打官司,都要准备很多钱,给人一种有钱就行,当然,你赢的话,对方可能要帮你支付律师费

一个律师如果要把所有法律和案例都读一遍是没可能了。所以,他只专注某类案件。

当法律太完善的时候,打的很多是灰色地带或是法律程序的问题,这是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再加上无罪推论。

所以,国外和国内的律师都是善于钻空子,一个是找法律的程序问题和灰色地带,一个是找人。


让Ni了解香港

警察在波波的车里查出枪和毒品,因涉嫌非法持枪和贩运毒品,波波遭拘捕起诉。这事有可能是真实的,也有可能是遭人陷害的,全靠律师的辩解和法官陪审团的判定。外人无法了解详情和实情。

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法庭会以警察控方的指证为真。但有律师的辩护,法庭可以否定警方指控。会有有罪与无罪两种结果。

《战国策 赵策 触詟说赵太后》有云:“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赵太后是极聪明的人,知道牢里关着的犯人中,有寃屈的人。古今中外,冤狱绝对难免。那么问题来了,判定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关键,即是辩证判案。以前是父母官升堂断案,县令一个人说了算。现在是法庭断案。控方和辩护两方的律师斗嘴,然后法官按法典酙定宣判。这就是现代司法程序。在这样的情境中,律师的口才和应变能力,就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律师也就有了等级差别和聘用费用的多寡。

波波不差钱,当然会聘请名声显赫的大律师。波波做到了。况且。波波在车里带枪和毒品,并未对社会造成实际的伤害,没有射击伤人。也没有毒死吸毒者,法官定罪原本在两可之间。得依法庭辩论赛和舆情而定。通常大律师是绝顶聪明之人,与法官绝不佰生,两者过从有交,利害相关,休戚与共。只不过有钱有势的嫌疑人多出些银两而已。高额的律师费,只有傻毙才认为律师独享,聪明的人都知道有福同享,利益均粘的道理。利益集群如此这般地经营。美国人不缺这种创意,国会中民主、共和两党党魁就是这么玩的。他们不无得意地暗说:总统算个屁!不就是个经理么?不听话就换一个。两条腿的蛤蟆难找,两条腿的特没谱多的是。

当年希特勒的纳粹势力集团不是搞了个“国会纵火案”么?处心积虑地制造了一桩惊世骇俗的大冤案,只是难为了季米特洛夫。


用户5999942904

美国法律是,宁愿放过一个罪犯,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或获取证据的手段,途径,过程有瑕疵,就从法律程序上否定这些证据的法律证明力。这叫程序正义。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进步。而这类案件的法院判决,并不是无罪判决。而是证据不足,中止案件审理。法院不再受理,撤案处理。周立波案件的判决应该就是此类判决。周立波案件的转折点,是警察在搜查周立波的车前因语言障碍,没有获取周立波的同意,招致程序上搜证的不合法瑕疵,搜出来的手枪和毒品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案件在未发现新的证据情况下不能继续审理下去而中止诉讼。这里并没有排除周立波与他车上的枪支和毒品的关系。只是认定周立波车上的枪支和毒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至于这枪支和毒品是谁的,因为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法院不能就此作出判决。由此可见,周立波案不是没有证据,而是这一证据失去了证明的法律效力不能使用。周立波是否犯罪,谁也不能肯定。但在周立波庆幸时,留下的犯罪嫌疑,将遗憾的让周立波背一辈子!


简直简直

其实就是法律空缺,法律只能惩治犯罪,并不能阻止犯罪。

人类历史漫长悠久,约束的人的法律也一直在进步。可是法律的进步只能说明人道德的退步,越来越有能力去寻找这种法律空缺。

周立波携带毒品枪支,已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了。在美国,犯人都是讲人权的,这样一个社会不稳定分子因为有钱,就可以请律师来为他做无罪辩护,是不是反应了美国法律真的需要改良了呢?

当然不是,周立波虽然没有受到法律的惩戒,但是美国警察的正义执法还是得到了世界的认可的。而这个跳梁小丑,经过这么一折腾,还敢把他那点变态的价值观向社会散播吗?又有谁会再去追捧一个口颂尧舜之言,身行桀纣之事的人呢?

感谢美国警察的秉公正义,至少让中国人看清了这个人渣不只是会动嘴动手出拳头,他还真的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沾染毒品。也让那些曾经追捧过他的人清醒了,这货到底是个什么玩意儿。

其实阻碍法律进步的就是法律本身,人们对创造出来的法律过分依赖,美国有公民陪审制度,为什么在这次审判期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力呢?

美国法律限制着犯法者的同时,也在限制执法者,也从侧面反应了美国人的人权保护制度是要超越其他国家的。事物总有正反两面,而人心却是千变万化的,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无法把几十亿人心写全面,能拯救世界,能维护公平的最好方式还是道德,人的羞耻之心。否则,就算有一天把人该怎么样生活怎么样工作怎么样做什么都规范的很清楚,还是会有人去干那些偷鸡摸狗的事。

至于这个律师,估计在他本行业的口碑也因此毁了,或者说,他根本不在乎,为了利益,什么都是可以出卖的。也正面反应了今天,是两种生命理念的对抗,到底是利益至上,还是道德无价。


代号镰刀

我觉得这是法律的胜利!是件好事!全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在说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但是有多少能坚决执行下去的呢?尤其是我们国家!从封建社会的大刑伺候到现在的刑讯逼供。也许这样的方法解决了不少案件。但是破案率提高的同时是不是冤案率也提高了?这几年陆续爆出来的国家赔偿案还少吗?都说青春无价,一个年轻人被关监狱20年该赔多少钱?赔多少能补偿他的人生?我们应该坚决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违法的执法程序所得出的结论,证据都不能成为呈堂证供这本是很普通很正常的事情。为什么要反对钓鱼执法?因为钓鱼执法的过程本身就是违法行为!难道只因我们笃定周立波有罪就可以忽视违法的执法程序吗?

到底什么才是法律的正义?

宁可冤枉十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还是宁可放过十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这是一个问题

我个人倾向后者


走过岁月再谈梦想

其实就是找了个牛逼的律师,从法律程序正义上钻空子。曾经有过案例,就是律师提出警察在提取凶器的时候没有戴专业的手套,检方有没有发现这个过失,因此判定凶器提取不合法,不能作为证物。有人会说了,这个不是都可以么,为什么一定要牛逼的律师?因为普通的律师,法官不会买你的帐,驳回就可以了。这也是为什么明明全世界看到他杀人,就是判不了的原因。程序正义把一切用规定取代,实际上就是给了人为操作的空间。只要你能解释得通,并且法官认可,即使反常识,也会成为审判结果。就像你叫了你爹二十年爸爸,现在轮到你爹叫你二十年爸爸了。很公平啊,对不对。人人平等嘛。


明天不就可以吃好多好吃的东西了

答,我是这样看待这个说法的:

一,作为一个外行人的猜测,我觉得美国的法律确实很厉害,也特别教条,法官嘴上说的东西,都是法典的内容,这些内容非常具体、细微、全面,法官的嘴其实就是一个工具。以前不知道什么是国家机器,现在知道了。

二,美国做律师的比中国卖烧烤的从业人员还多,大都是一个模子倒出来的,祖传尖端律师并不多。如果把那些死板的大众律师说成是差劲,数量肯定很多。我的想法是:土质不一样,田间管理的流程也不一样,不能随便贴标签。

三,周立波是个过山车性格的人物,出奇不意、哗众取宠如蝎子蛰人一般正常。在这件事上,他只能算一个失败的赢家,心灵长时间折磨和钱财大批量破费,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事若搁国内,他和他的粉早就骂娘了。换一个侧面审视这件事,美国法律的厉害之处和美国律师的生存之道,可见一斑。

四,从法官裁定的内容看,美国的法律是非常尊重个人权益的,其中有一句话叫做:检方未能证明警方搜车是经过被告同意的。这种细节上的法典应用,对我国今后司法机制的改革创新,可以起到参考的作用。

五,从内行的网民视角,认为周立波狂欢是律师的技术和美国法律结构的作用,从外行网民的角度,认为都是钱的威力。实际的情况是,内行的看门道,外行的看热闹,看热闹的人不嫌事大,都是起哄的占多数,很少有人客观公正、全面深刻的看待这件事。

六,从被告的角度看,就像美国大片的逻辑一样,过程无论怎么惊心动魄,结果定是有惊无险、正义伸张。从被告胸有成竹的口水中,我们可以看出,凡是反对他的人,都是素质差的人,凡是拥护他的人,都是主持正义的人。被告周立波的这个思维定势并不公平。

七,从喜欢周立波的网友中看,粉们都希望他是清白的、无故的、被冤枉的。从讨厌他的网友中看,喷友们都希望检方的指控是真实的,希望看到被告重操旧业,享受一段时间牢狱之苦。但是,真相会让所有人的希望变成失望,迷底永远姓周。

八,从我个人的角度看,周立波是否有罪并不影响我今年增加退休金。我只是对他说过的一句话,一直耿耿于怀。他曾说:如果他坐牢,国内老百姓元旦多放一天假。周立波真不该这么说!他以为他是谁啊?如此狂言,会把回家的路堵死的。回答完毕。


0老三两0

看了大家的回答,觉得有罪推定根深蒂固。

事实上,非法证据不得采信在我们的法律里也有,但我们怎么贯彻呢?什么叫非法证据?对于那些结果笃定而程序违法的证据,我们有勇气理直气壮地说那属于非法证据么?有勇气做出无罪判决么?其实这个案例应该值得好好学习。相信周立波持枪和拥毒是确定无误的,但就是因为违法取证,能判无罪在我看来是法律的胜利。宁可放走一万个坏人而不冤枉一个好人,周立波是那个坏人,但能这样就不会冤枉那一个好人,是对那一个好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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