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周立波案大反轉告訴你的不是美國法律有多厲害,而是美國差勁的律師有多多”,你怎麼看這樣的說法?

小也mikeyo

這不就是詭辯嘛,明明有罪的人因為有錢請律師就可以繞過法律,鑽空子,窮的人就活該坐牢唄,自由的法治國度啊。有錢能使鬼推磨,這話真是一點不假!這要是窮人就等著死在監獄裡吧!這次周立波這逃掉了。說白了就是胡攪蠻纏,這就是在美國。開車手裡拿著電話警察就有權攔你,而且你的車還有槍和藥品。你可以解釋粉飾成無罪但是真相大家想想也知道。

本身也挺喜歡周立波的,喜歡看他敢於當下的一些現象,但是自從美國被抓之後,感覺好像是在告訴大家,無論事實如何,你只要有錢請到一位好的律師就可以扭轉局面。但其實事實是如何呢?這位律師是排除這些證物的合法性,所以他才免於這次的罪責,但是他車上的槍和藥品袋也確實在他車上,他自己也說過那槍是合法的,感覺法律就是有錢人可以玩的遊戲。

個人和美國華人律師側面打過交道,看到律師寫的東西,水平之差就是國內學習很一般,甚至很差的中學生水平,不敗才怪呢,那邊這類律師華人特別愛擺出一付專家模樣,其實扯淡得很。


加拿大家園

第一,周立波案檢方敗訴是因為“程序正義”。這裡涉及很多中美法律不一樣的地方,比如,開車打電話是二級違規,沒有其他犯規,警察不能攔停你,即使攔停你警察沒經過你同意也無權搜查你的車。

第二,美國法律追求的是“長期大泛圍”的正義。美國警察在執法現場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這即體現了法律的尊嚴,也是執法所必須,在現場警察可以根據自己訓練和經驗判斷使用必要措施直至開槍。但事後警察的所有行為必須在法庭經得最嚴格的挑剔。這一方面保持了法律的尊嚴,又最大限度的保護了當事人。這種設置在“長期大泛圍”保護了很多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讓極少數罪犯逍遙法外。辛普森就是最好的例子。

第三,在美國,警方,檢方和法院是完全獨立運作的。法官要保證不帶任何預判,審定任何進入法庭的證言證詞證物的合法性。

第三,對於周立波這種公訴案件,檢方是公民付費的公職人員,這類人因為薪酬,個人經歷,歷史原因往往是法庭中最弱的一方。

第五,個人感覺,美國法律的這種“長期大泛圍”的正義,並不完全是追求案發時的“絕對真理”,更多的是著眼於解決問題,維護社會的穩定。


白頭翁46844191

大錯特錯。

發展了幾百年完善的法律,基本上把所有有可能犯法的事寫進法律或是有了案例,正如香港一樣,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你就可以做。

所以,香港或是西方國家,厲害的律師大都是私人執業,一般的律師在政府打工。而大律師厲害的可能不是他的法律知識的全面性,而是他專注在某一個範籌的案件。

私人執業律師厲害,那當然貴了,所以一打官司,都要準備很多錢,給人一種有錢就行,當然,你贏的話,對方可能要幫你支付律師費

一個律師如果要把所有法律和案例都讀一遍是沒可能了。所以,他只專注某類案件。

當法律太完善的時候,打的很多是灰色地帶或是法律程序的問題,這是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再加上無罪推論。

所以,國外和國內的律師都是善於鑽空子,一個是找法律的程序問題和灰色地帶,一個是找人。


讓Ni瞭解香港

警察在波波的車裡查出槍和毒品,因涉嫌非法持槍和販運毒品,波波遭拘捕起訴。這事有可能是真實的,也有可能是遭人陷害的,全靠律師的辯解和法官陪審團的判定。外人無法瞭解詳情和實情。

如果沒有律師的辯護,法庭會以警察控方的指證為真。但有律師的辯護,法庭可以否定警方指控。會有有罪與無罪兩種結果。

《戰國策 趙策 觸讋說趙太后》有云:“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趙太后是極聰明的人,知道牢裡關著的犯人中,有寃屈的人。古今中外,冤獄絕對難免。那麼問題來了,判定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關鍵,即是辯證判案。以前是父母官升堂斷案,縣令一個人說了算。現在是法庭斷案。控方和辯護兩方的律師鬥嘴,然後法官按法典酙定宣判。這就是現代司法程序。在這樣的情境中,律師的口才和應變能力,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因素。律師也就有了等級差別和聘用費用的多寡。

波波不差錢,當然會聘請名聲顯赫的大律師。波波做到了。況且。波波在車裡帶槍和毒品,並未對社會造成實際的傷害,沒有射擊傷人。也沒有毒死吸毒者,法官定罪原本在兩可之間。得依法庭辯論賽和輿情而定。通常大律師是絕頂聰明之人,與法官絕不佰生,兩者過從有交,利害相關,休慼與共。只不過有錢有勢的嫌疑人多出些銀兩而已。高額的律師費,只有傻斃才認為律師獨享,聰明的人都知道有福同享,利益均粘的道理。利益集群如此這般地經營。美國人不缺這種創意,國會中民主、共和兩黨黨魁就是這麼玩的。他們不無得意地暗說:總統算個屁!不就是個經理麼?不聽話就換一個。兩條腿的蛤蟆難找,兩條腿的特沒譜多的是。

當年希特勒的納粹勢力集團不是搞了個“國會縱火案”麼?處心積慮地製造了一樁驚世駭俗的大冤案,只是難為了季米特洛夫。


用戶5999942904

美國法律是,寧願放過一個罪犯,不能冤枉一個好人。有證據,或證據不足,或獲取證據的手段,途徑,過程有瑕疵,就從法律程序上否定這些證據的法律證明力。這叫程序正義。是法律發展到一定階段後的進步。而這類案件的法院判決,並不是無罪判決。而是證據不足,中止案件審理。法院不再受理,撤案處理。周立波案件的判決應該就是此類判決。周立波案件的轉折點,是警察在搜查周立波的車前因語言障礙,沒有獲取周立波的同意,招致程序上搜證的不合法瑕疵,搜出來的手槍和毒品不能作為合法證據使用。因此,案件在未發現新的證據情況下不能繼續審理下去而中止訴訟。這裡並沒有排除周立波與他車上的槍支和毒品的關係。只是認定周立波車上的槍支和毒品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至於這槍支和毒品是誰的,因為案件無法繼續審理,法院不能就此作出判決。由此可見,周立波案不是沒有證據,而是這一證據失去了證明的法律效力不能使用。周立波是否犯罪,誰也不能肯定。但在周立波慶幸時,留下的犯罪嫌疑,將遺憾的讓周立波背一輩子!


簡直簡直

其實就是法律空缺,法律只能懲治犯罪,並不能阻止犯罪。

人類歷史漫長悠久,約束的人的法律也一直在進步。可是法律的進步只能說明人道德的退步,越來越有能力去尋找這種法律空缺。

周立波攜帶毒品槍支,已然不是一個道德問題了。在美國,犯人都是講人權的,這樣一個社會不穩定分子因為有錢,就可以請律師來為他做無罪辯護,是不是反應了美國法律真的需要改良了呢?

當然不是,周立波雖然沒有受到法律的懲戒,但是美國警察的正義執法還是得到了世界的認可的。而這個跳樑小醜,經過這麼一折騰,還敢把他那點變態的價值觀向社會散播嗎?又有誰會再去追捧一個口頌堯舜之言,身行桀紂之事的人呢?

感謝美國警察的秉公正義,至少讓中國人看清了這個人渣不只是會動嘴動手出拳頭,他還真的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沾染毒品。也讓那些曾經追捧過他的人清醒了,這貨到底是個什麼玩意兒。

其實阻礙法律進步的就是法律本身,人們對創造出來的法律過分依賴,美國有公民陪審制度,為什麼在這次審判期間,沒有發揮出應有的效力呢?

美國法律限制著犯法者的同時,也在限制執法者,也從側面反應了美國人的人權保護制度是要超越其他國家的。事物總有正反兩面,而人心卻是千變萬化的,條條框框的法律條文無法把幾十億人心寫全面,能拯救世界,能維護公平的最好方式還是道德,人的羞恥之心。否則,就算有一天把人該怎麼樣生活怎麼樣工作怎麼樣做什麼都規範的很清楚,還是會有人去幹那些偷雞摸狗的事。

至於這個律師,估計在他本行業的口碑也因此毀了,或者說,他根本不在乎,為了利益,什麼都是可以出賣的。也正面反應了今天,是兩種生命理唸的對抗,到底是利益至上,還是道德無價。


代號鐮刀

我覺得這是法律的勝利!是件好事!全世界大部分國家都在說無罪推定,疑罪從無!但是有多少能堅決執行下去的呢?尤其是我們國家!從封建社會的大刑伺候到現在的刑訊逼供。也許這樣的方法解決了不少案件。但是破案率提高的同時是不是冤案率也提高了?這幾年陸續爆出來的國家賠償案還少嗎?都說青春無價,一個年輕人被關監獄20年該賠多少錢?賠多少能補償他的人生?我們應該堅決維護法律的公正和正義。違法的執法程序所得出的結論,證據都不能成為呈堂證供這本是很普通很正常的事情。為什麼要反對釣魚執法?因為釣魚執法的過程本身就是違法行為!難道只因我們篤定周立波有罪就可以忽視違法的執法程序嗎?

到底什麼才是法律的正義?

寧可冤枉十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

還是寧可放過十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這是一個問題

我個人傾向後者


走過歲月再談夢想

其實就是找了個牛逼的律師,從法律程序正義上鑽空子。曾經有過案例,就是律師提出警察在提取兇器的時候沒有戴專業的手套,檢方有沒有發現這個過失,因此判定兇器提取不合法,不能作為證物。有人會說了,這個不是都可以麼,為什麼一定要牛逼的律師?因為普通的律師,法官不會買你的帳,駁回就可以了。這也是為什麼明明全世界看到他殺人,就是判不了的原因。程序正義把一切用規定取代,實際上就是給了人為操作的空間。只要你能解釋得通,並且法官認可,即使反常識,也會成為審判結果。就像你叫了你爹二十年爸爸,現在輪到你爹叫你二十年爸爸了。很公平啊,對不對。人人平等嘛。


明天不就可以吃好多好吃的東西了

答,我是這樣看待這個說法的:

一,作為一個外行人的猜測,我覺得美國的法律確實很厲害,也特別教條,法官嘴上說的東西,都是法典的內容,這些內容非常具體、細微、全面,法官的嘴其實就是一個工具。以前不知道什麼是國家機器,現在知道了。

二,美國做律師的比中國賣燒烤的從業人員還多,大都是一個模子倒出來的,祖傳尖端律師並不多。如果把那些死板的大眾律師說成是差勁,數量肯定很多。我的想法是:土質不一樣,田間管理的流程也不一樣,不能隨便貼標籤。

三,周立波是個過山車性格的人物,出奇不意、譁眾取寵如蠍子蟄人一般正常。在這件事上,他只能算一個失敗的贏家,心靈長時間折磨和錢財大批量破費,僅僅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這事若擱國內,他和他的粉早就罵娘了。換一個側面審視這件事,美國法律的厲害之處和美國律師的生存之道,可見一斑。

四,從法官裁定的內容看,美國的法律是非常尊重個人權益的,其中有一句話叫做:檢方未能證明警方搜車是經過被告同意的。這種細節上的法典應用,對我國今後司法機制的改革創新,可以起到參考的作用。

五,從內行的網民視角,認為周立波狂歡是律師的技術和美國法律結構的作用,從外行網民的角度,認為都是錢的威力。實際的情況是,內行的看門道,外行的看熱鬧,看熱鬧的人不嫌事大,都是起鬨的佔多數,很少有人客觀公正、全面深刻的看待這件事。

六,從被告的角度看,就像美國大片的邏輯一樣,過程無論怎麼驚心動魄,結果定是有驚無險、正義伸張。從被告胸有成竹的口水中,我們可以看出,凡是反對他的人,都是素質差的人,凡是擁護他的人,都是主持正義的人。被告周立波的這個思維定勢並不公平。

七,從喜歡周立波的網友中看,粉們都希望他是清白的、無故的、被冤枉的。從討厭他的網友中看,噴友們都希望檢方的指控是真實的,希望看到被告重操舊業,享受一段時間牢獄之苦。但是,真相會讓所有人的希望變成失望,迷底永遠姓周。

八,從我個人的角度看,周立波是否有罪並不影響我今年增加退休金。我只是對他說過的一句話,一直耿耿於懷。他曾說:如果他坐牢,國內老百姓元旦多放一天假。周立波真不該這麼說!他以為他是誰啊?如此狂言,會把回家的路堵死的。回答完畢。


0老三兩0

看了大家的回答,覺得有罪推定根深蒂固。

事實上,非法證據不得采信在我們的法律裡也有,但我們怎麼貫徹呢?什麼叫非法證據?對於那些結果篤定而程序違法的證據,我們有勇氣理直氣壯地說那屬於非法證據麼?有勇氣做出無罪判決麼?其實這個案例應該值得好好學習。相信周立波持槍和擁毒是確定無誤的,但就是因為違法取證,能判無罪在我看來是法律的勝利。寧可放走一萬個壞人而不冤枉一個好人,周立波是那個壞人,但能這樣就不會冤枉那一個好人,是對那一個好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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