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聯手鐵腕治汙!溫州環境違法十大典型案例公佈

四部門聯手鐵腕治汙!溫州環境違法十大典型案例公佈

今天上午,溫州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正式啟動。在儀式上,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檢察院、法院攜手,將高密度、高強度開展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

近年來溫州市環保部門不斷加大對各類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鐵腕治汙鑄就環保鐵軍新風采。2017年,我市環保部門共檢查企業8萬多家,立案處罰2468件,罰款8910萬元,向公安部門移送案件205起,行政拘留104人,刑事拘留166人,查改環境風險隱患68處,有效處置全市有環境影響的突發事件31起,共查處大案200件,進一步打響了環境執法最嚴、守法最佳城市品牌。

四部門聯手鐵腕治汙!溫州環境違法十大典型案例公佈

溫州市環境違法十大典型案例:

一、平陽縣三順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廢氣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案

2017年7月20日,平陽縣環保局對溫州三順金屬製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電鍍車間正在生產,有廢氣排放,兩套廢氣處理設施未加藥,綜合廢氣處理塔吸收液液麵過低,吸收液(噴淋液)經pH試紙測試呈酸性,不符合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條件。當事人在明知廢氣處理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仍從事電鍍加工生產,產生的電鍍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外環境,造成大氣汙染,該行為已構成不正常使用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2017年9月19日,平陽縣環保局對溫州三順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2017年11月16日,當事人曹光歲、李玉波分別被平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

二、龍灣區廢塑料加工窩點違法排放汙染物案

2017年5月11日,龍灣區環保局對位於永興街道濱海塘河邊的一處兩家廢塑料加工場進行突擊檢查,發現其擅自建成廢塑料生產線並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車間外滲坑並流至周邊河道。執法人員分別在這兩家加工場的清洗池內和車間外滲坑進行了採樣,檢測結果顯示化學需氧量、氨氮濃度均超過了《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對河道造成了較嚴重的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國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龍灣區公安機關對12名涉案當事人進行行政拘留各6天。

三、甌海區溫州迪諾光學有限公司超標排放重金屬汙染物案

2018年1月25日,甌海區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對位於梧田街道蟠鳳村燈籠浹路45號的溫州迪諾光學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未經環評審批擅自投入眼鏡配件生產加工,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市政雨水管道中,隨後流入河道。執法人員在廢水外排口、超聲波清洗槽和滾筒內各採集水樣2份。經檢測廢水超標排放,廢水外排口總銅排放濃度超過《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200多倍,涉嫌汙染環境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甌海區公安機關對溫州迪諾光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廠長、管理人員、操作工等6人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四、蒼南縣河濱汙水處理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2017年8月17日,蒼南縣環保局對蒼南縣河濱汙水處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汙水處理設施有在運行,但在線監測數據異常,在該公司廢水標準排放口採集水樣。檢測結果顯示,其總磷濃度為1.90mg/L,超過《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排放標準。根據《浙江省水汙染防治條例》規定,蒼南縣環保局於2017年9月8日做出對該公司處以2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五、經開區溫州宇田樹脂有限公司涉嫌私設暗管違法案

2017年4月12日,溫州經開區交通市政環保局對位於濱海園區濱海二路909號的溫州宇田樹脂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樹脂堆場內有滲坑,經進一步開挖後發現埋有暗管,暗管內有汙水排入環境。該企業通過暗管、滲坑、裂隙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進入河道,涉嫌汙染環境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等法律法規規定,2017年4月,經開區環保局根據案件調查結果,將該案2名涉案總經理等2人移送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目前該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於審查起訴階段。

六、平陽縣鰲江鎮塘西村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2018年1月31日,平陽縣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鰲江鎮塘川社區石佛自然村發現有汙泥傾倒現象。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石佛自然村110號前的竹林斜坡處,確有大小不一的散亂袋裝汙泥傾倒,經檢測,該汙泥為危險廢物。通過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調查,快速鎖定了傾倒汙泥的嫌疑人員陳某,以及涉案企業瑞安市瑞強標準件有限公司和南洋汽摩集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平陽縣公安機關對涉案的2家企業中4名犯罪嫌疑人周某、鄭某、徐某和王某實施刑事拘留。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七、瑞安市洗銅砂加工點違法排放重金屬案件

2017年4月6日,瑞安市環境保護局對位於塘下鎮羅鳳中北村橋南街69號後面的洗銅砂加工點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點現場正在生產,未能出示環保相關審批手續,清洗地面產生的汙水和銅砂內滲出的汙水部分通過該加工點北首地面水溝外排至外環境。經檢測,水溝處汙水PH值、銅、鋅均超過《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相應標準,其中重金屬銅、鋅超標十倍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國和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瑞安市環保局對該加工點的生產設備進行查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瑞安市公安機關對胡士鳥、胡士道實施刑事拘留。2017年8月1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胡士鳥拘役5個月,胡士道拘役6個月,各處罰金10000元。

八、永嘉縣精衡鈕釦飾品有限公司私設暗管環境違法案

2017年3月20日,永嘉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橋頭鎮外垟頭工業區入河口巡查,發現其中一個入河口有白色汙水排入菇溪河。經溯源追查,發現系永嘉縣精衡鈕釦飾品有限公司將沉澱池中的泥水混合物通過管道直接排入標準排放口的外排管中,流入市政雨水管道所致。經檢測,圍牆外汙水井的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均超標,對河道造成了較嚴重的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永嘉縣環保局責令拆除私設的暗管並處罰款伍萬肆仟元整,對設備進行查封5天,永嘉縣公安機關對涉案當事人行政拘留7天。

九、蒼南縣某碎粒清洗加工點涉嫌汙染環境犯罪案

2017年4月14日,蒼南縣環保局對吳寶春碎粒加工點展開檢查,發現該加工點主要從事廢油墨桶碎粒清洗加工。經調查確認,在加工點現場檢查發現的廢油墨桶及其破碎清洗後產生的殘渣、汙泥等廢物均為具有毒性的危險廢物,並且該加工點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該加工點廢油墨桶(包括廢油墨桶碎粒)經過磅稱重,總計3.41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該加工點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其行為涉嫌汙染環境罪,蒼南縣公安機關對加工點業主和操作工人兩人採取刑事拘留,目前該案正在蒼南法院審理中。

十、樂清市柳市鎮某加工場違法排汙案

2017年5月26日,樂清市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柳市鎮項浦埭村某非法加工場有疑似酸洗廢水外排。樂清市環保局聯合公安機關對該非法加工場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加工場有表面處理廢水未經處理排至加工場外環境。經檢測,重金屬總銅超出《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相應標準10倍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樂清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4人,其中逮捕1人(負責人)。法院判決陳明煜拘役6個月,緩刑1年,陳明東拘役10個月,楊秀珍、陳智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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